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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奖励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2-03-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87号)的要求,为引导鼓励我市住宿、餐饮行业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在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开展线上业务;以及新增限额以上品牌住宿、餐饮连锁(管理)公司通过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品牌等进行奖励。现将有关奖励及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 
1.引导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支持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开展线上直播、订餐,提供线下自提和无接触配送服务。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平台),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网络销售额2%给予奖励,当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鼓励品牌住宿、餐饮连锁(管理)公司通过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品牌。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新增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中,属品牌住宿、餐饮连锁(管理)公司〔直营店3家(含)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报送数据”等经营模式的,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除了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外,每家公司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以上所称的住宿及餐饮企业均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式6份,每份均需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1.奖补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承诺书;
4.无不良信用查询记录;
5.申报本文中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第一点的限上餐饮企业提供:
(1)申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企业概况、纳统时间及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网络餐饮销售情况等;
(2)企业在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第三方平台或网络餐饮自营平台网络销售额的证明材料(第三方平台:委托第三方平台网上销售协议、第三方平台出具的销售额证明和逐日销售流水清单;自营平台:企业上线平台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平台交易量、交易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额支付证明材料等)。以上内容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在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网络餐饮销售总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6.申报本文中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第二点的住宿、餐饮企业提供:
(1)申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企业概况、纳统证明材料、品牌证明材料、连锁经营模式及2021年年度营业额等情况;
(2)申报企业的企业注册登记分支机构证明材料及品牌证明材料;
(3)申报企业报送统计部门2021年度纳统营业额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报送数据”等经营模式的直营店数量及2021年年度纳统营业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企业(公司)印章,并将原件提交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做好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时间
企业于2022年4月15日前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