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州市资助项目 > 福州其他政府资助项目 >

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榕政综〔2017〕1896号

发布时间:2017-12-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优秀创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在全市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或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较原有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评委会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挂靠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评审和奖励工作日常事务。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6项,并给予相应奖励。
(一)一等奖:属国内领先,技术创新难度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创新产品。
(二)二等奖:属省内领先,技术创新难度较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创新产品。
(三)三等奖:属本市领先,有一定的技术创新难度,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产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在福州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申报前一年度申报产品销售收入达一千万元以上,近三年内获得与申报产品相关的专利,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工业产品均可申报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
第六条  申报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申报表;
(2)申报产品上年度销售列表;
(3)产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提供标准名称及其编号;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检测报告:由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检验合格报告;
(5)该产品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相关佐证材料(查新报告或鉴定意见等)的复印件;
(6)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会计报表;
(8)产品照片;
(9)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该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七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布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按照属地或税收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的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经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四章  评审及发布
第九条  评委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的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推荐单位上报的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审。
第十条  符合初审条件的,评委会按规范程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产品的经济指标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符合专项审计经济指标的申报产品,评委会按规范程序委托专家初评。根据申报产品所属行业或领域组成技术评审专家组,负责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的初评工作。专家组围绕创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市场推广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项目专家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委会会议,对当年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前期评审情况进行审核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当年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
第十三条  评委会评定的当年福州市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通过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并负责受理社会投诉。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创新产品,由评委会行文报请市政府批准并由市经信委对外颁布。经公示有异议的创新产品,由评委会就异议内容进行复审,经复审确认异议不成立后再报请市政府批准并由市经信委对颁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