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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岚综管办〔2020〕62号

发布时间:2020-07-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紧抓直播经济发展“风口”,发挥实验区定位、区位、政策等优势,大力推动网红直播经济资源要素在实验区聚集,大力推动“直播+”旅游、电商等产业发展,打造“直播经济枢纽城市”,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重点发展方向
   1.推动直播赋能旅游产业,打造“直播+国际旅游岛”。积极利用网络社交平台、OTA平台、主流电商平台,结合旅游资源、旅游景观开展在线直播,推动在线旅游推广模式实现“线上引流+线下体验”有机结合,持续扩大“两岸间·大海边·游岛玩海平潭蓝”“千年壳丘头”“百年石头厝”“梦幻蓝眼泪”“海鲜美食”等主题旅游品牌知名度、影响力,推动形成一批网红打卡地。
   2.推动直播赋能跨境电商,打造“直播+特色产业”。通过直播电商打造“一个服务机构+一批应用场景+一批国别馆”跨境电商新模式,打造线上版本全球买全球卖及单一品类销售区域或全国冠军品牌。推动直播赋能总部平台经济,鼓励企业将线下业务转线上发展,支持平台上云、上链,强化总部平台经济的供应链整合能力,汇聚资金流、订单流、信息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直播赋能特色农业,鼓励区内直播电商企业参与“三鲜·三宝·三贡品”等特色农产品线上销售,积极开展“田间地头”“赶海拉网”直播,带动农村农民增产增收。推动直播赋能传统产业回归,鼓励建筑隧道、航运业拓展线上业务,支持搭建线上平台,加快税收、产值回归。
   3.推动直播赋能台湾小商品、农渔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转型,打造“直播+对台交流”。发展“线上引流+实体批发+直播带货”新模式,通过网络直播将台湾商品、农渔产品输送到全国各地,实现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溯源卖货目的。同时,通过培育引进一批台湾地区的网红主播,经常性开展线上线下交流,架起两岸文化交流的新桥梁。
   4.推动直播汇聚两岸人气,打造“直播+节庆活动”。定期开展直播主题节庆互动,结合特色产品及服务,开展美妆节直播带货、旅游节直播推介、两岸文化直播交流等系列直播节庆活动,打造一批特色网红节庆品牌。
   5.推动直播创新新型业态,打造“直播+商业模式创新”。坚持先行先试,探索直播经济与区块链、大数据相结合商业模式,推动新业态创新发展,深度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探索直播与保税展示、交易业务融合发展,拓展对外贸易新渠道;探索建立面向直播行业市场监管体系、人才认证体系、筹融资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打造一流的直播经济发展软环境。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支持打造一批直播示范基地
   6.支持打造“直播标杆示范产业基地”。(1)鼓励以具备条件的电商园、创业园、新兴产业园、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主题街区、大型闲置商业综合体等为载体,推动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配套设施建设,对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金融、供应链等各类服务的,按投资改造(不含租金)的30%一次性给予直播基地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间数量10间(含)以上,孵化载体合计年营收达到200万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20万元奖励。
   (二)培育和引进一批直播产业链市场主体
   7.积极培育和引进直播经济市场主体。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直播平台、网红经纪公司(MCN)、直播服务机构等一批直播经济相关企业及机构入驻直播经济基地。
   (1)直播平台经营贡献奖励。自纳税年期起三年内,直播平台符合平台经济条件的,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7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7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8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按其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的95%予以奖励。
   (2)网红经纪公司(MCN)等区内直播服务企业入驻奖励。对注册在实验区,从内容创作、粉丝流量、税收服务和商业变现等方面扶持网红发展的网红经纪公司等企业及机构,其服务签约主播超过100名以上的,年度缴纳税收总额100万以上的,按其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给予第一年85%,第二、三年50%的奖励;对达到总部经济条件的MCN等区内直播服务企业,按照总部经济政策予以奖励。
   (3)鼓励各类供应链企业开展直播应用。建立适应直播电商带货要求的供应链快速灵活响应机制,积极吸引周边生产、贸易企业在我区设立销售公司,引导各类供应链企业在我区集聚。对区内企业委托区内、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内企业通过直播方式带货且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给予第一年70%,第二、三年50%奖励;达到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政策予以奖励。
   (三)支持直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8.支持直播及公共服务平台研发。对各类以区块链、云技术、大数据、物联网、基础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方向结合直播产业应用场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平台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
   9.加大5G基础设施配套投入。支持各通信运营商优先为直播基地规划建设5G基站,推进产业云建设,开放政务数据服务端口赋能直播经济。鼓励各通信运营商为直播基地和基地内直播企业及机构量身定做个性化5G优惠流量套餐,降低直播平台带宽流量成本。
   (四)支持培育和引进一批直播人才
   10.给予主播带货奖励。鼓励区内直播平台、MCN机构签约(全约)主播为区内各类企业开展直播服务,对为区内“四上”企业特色产品(指特色农渔产品、跨境电商商品、台湾商品或区内旅游服务产品)直播带货超过100万元的前10名优秀网红主播,按照应税销售额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给予主播税收奖励。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直播企业高管、员工及股东,从纳税年度起至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按70%给予奖励;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按80%给予奖励;10万元以上(含)的,按90%给予奖励。对网红主播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在符合相关条件前提下,可视同平台型总部企业关联企业,享受实验区注册型总部企业关联企业奖励政策。
   12.鼓励开展直播人才培训。支持网红直播相关企业与区内院校、院所共同筹建直播商学院及培训中心,进一步优化直播电商发展环境,积极扶持在我区注册并在我区实施主播培训孵化的专业培训机构和单位,更好的吸引、留住各类直播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对培养的学员被区内企业成功录用并就职半年以上的(按每年单个企业参加培训总人数不超过10人计,区内企业输送的学员参照执行),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营造直播经济发展氛围
   13.举办一批网红直播行业会议和活动。鼓励专业机构每年定期举办网红直播品牌交易会、高峰论坛、网红评比大赛、年度直播带货大赛等活动和会议,邀请各大主流电商平台、MCN机构、供应链企业、网红主播参加,提高实验区在网红直播行业的受关注度和影响力。对在平潭组织举办符合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条件的网红直播行业会议和活动的,予以直接认定,协调相关活动支持事项,并按照会展业政策予以奖补。
   14.举办十大网红、十大网红打卡点等评选活动。通过政府指导、协会组织的方式,联动各大网红直播平台,每年分别评选的10名(家)“平潭国际旅游岛网红”“平潭国际旅游岛优秀直播商”“十大网红打卡点”,颁发证书,树立行业标杆,营造良好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氛围。
   15.发挥政府工作人员带动作用。经组织程序批准,鼓励公务员带头参与公益性直播,开展招商、带货、宣传等活动;参照科特派政策,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参与直播创业,共同推动实验区直播行业发展。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6.支持信平融资担保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区内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的直播企业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7.直播企业投资、信贷、上市奖励等配套政策按照现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给予支持。
   (七)开展自贸试验和联合创新
   18.开展直播业务商业模式创新试点。支持探索开展“直播+”保税展示交易、跨境电商O2O、对台免税商品、旅游服务等商业模式创新试点。
   19.开展直播行业融资服务创新试点。积极开展有利于直播经济发展的融资创新,探索建立以流量、税收、征信、地方政策奖补为核心的轻资产融资方式,为直播相关企业的筹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20.开展网红主播税收管理创新试点。对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为主体进行直播活动的网红主播,给予集群注册便利,符合规定条件可对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区内服务企业获得直播平台授权、且能够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税务核查所需业务信息的可代理申报缴纳。
   21.开展直播行业标准制定创新试点,探索建立对直播机构、网红的标准、监管和认证体系,按照《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加强网红直播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构建行业标准,打造行业标杆。对正式颁布直播行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中位列前五位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适用于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门槛。探索质量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在严守安全底线、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条件下,为直播经济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三、其他说明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工商登记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及银行账户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及机构。
   (二)本措施所称网红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与用户直接互动交流,有一定带货能力、影响力的人员。本措施所称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措施所称直播平台,是指通过互联提供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平台;本措施所称直播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基于互联网的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措施所称网红经济公司(MCN),是指培育主播并为其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措施所称“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三)本措施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岚综实管综〔2016〕31号文)相关规定,采用并联审核制方式,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核、一章审批、一周办结”。
   (四)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与区级其他优惠措施重复的,可择优享受;与国家、省级奖励措施重复的,可重复享受。
   (五)享受本措施扶持范围内的各类主体,应主动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