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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六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7-05-0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创新发展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双创”支撑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认定奖励
1.鼓励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在福州市给予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
2.鼓励申报众创空间。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给予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二、示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在福州市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三、房租补贴
鼓励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和交流场地,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公共办公和活动交流场地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众创空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四、活动资助
积极搭建创客(团队)和投资者的有效对接平台,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
五、落户奖励
众创空间内企业进入下一孵化阶段,并继续在高新区发展,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给予每家毕业企业5万元奖励,同时给予所在众创空间3万元奖励。
六、一事一议
对投资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强的创新创业项目,尤其是国内知名的众创空间运营商,可按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条件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