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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新区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八条措施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2-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州高新区党工委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印发<福州高新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的通知》(榕高新区〔2017〕22号)精神,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现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学技术支出经费中列支。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管理团队,无行政处罚或违法不良记录;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申报基本资料 
申报政策奖励和资助的企业须符合申报条件:一是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是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三是提供相关必备证明材料。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申报条件: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2.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批文(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 
1.国内专利奖励 
(1)对企业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6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对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超过50件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奖励1000元; 
(3)对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获得授权的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2.国外专利奖励 
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万元资助;对获得其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国际专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申报条件:上年度获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附件2); 
(2)申请奖励发明专利明细表(附件3); 
(3)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奖励15万元和5万元;获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1.申报条件: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 
2.申报材料: 
(1)各级专利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2)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 
第九条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奖励 
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50件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为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区内企业代理获得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再支持1000元。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1.申报条件: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 
2.申报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  
(2)代理《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5); 
(4)代理专利一览表(附表6)。 
第十条 贴息补贴 
对福州高新区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按省里贴息金额的50%予以配套贴息,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申报条件: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 
2.申报材料: 
(1)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批文;  
(2)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配套资金申请表(附件7)。 
第十一条 专利保险资助 
对企事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 
1.申报条件:获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的单位。 
2.申报材料: 
(1)市知识产权局批文;  
(2)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附件8)。 
第十二条 贯标认证奖励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列入福州市贯标计划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列入福州市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培育企业名单,且在一年内通过“贯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市知识产权局批文; 
(2)通过专利贯标第三方认证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9)。 
第十三条 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单位。 
2.申报材料: 
(1)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认定文件;  
(2)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10)。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审计监察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企业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申请表相关表格从福州高新区网站下载。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奖项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以上所有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每家企业当年享受的区级累积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