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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培育扶持钢贸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长政综〔2019〕276号 (废止)

发布时间:2019-12-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了引导我区钢贸企业回归,做大平台经济,促进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参照其他县(市)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意见。
一、奖励办法
对在本区内的钢铁贸易企业,同时具备基本条件:(1)在长乐区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及以上;(3)在长乐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缴纳企业各项税费,每年度综合纳税费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2019年度第四季度纳税费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纳税(费)贡献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为:按纳税(费)年度计算,以其每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等税(费),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以实际入库税(费)为准)的60%予以补助奖励。若企业同时享受区内其他财税补助奖励,应由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实际入库税费)的100%作为补助最高限值。
二、奖励程序
奖励政策按年度税费缴纳情况作为奖励依据。根据年度税费申报入库按规定予以兑现奖励,每年度给予兑现一次。
申报程序:由相关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区税务局、财政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区工信局汇总上报区政府批准,由工信局负责兑现到位。必要时区工信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计。
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由区财政与乡镇(街道)财政按照体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三、企业申报资料要求
1、《长乐区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
2、《长乐区    年度钢贸企业纳税扶持补助申报审批表》;
3、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或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需盖公司公章。
四、申报时限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月20日前。
五、其他事项
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作出另行调整的,由区税务局、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