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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经费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体育与教育系统的资源优势,扩大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基础,规范福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扶持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扶持对象包括福州市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和重点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小学组)。
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是指开展学生体育训练成绩显著,被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命名的县(市)区少体校或体育训练机构;
重点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小学组)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成绩突出,并至少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具有传统特色的,被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命名的重点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小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扶持经费主要是指市财政用于支持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基础建设和发展,对已认定的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和重点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小学给予的年度专项扶持经费,从市体彩公益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专项扶持经费使用遵循“市级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和重点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申报、认定和年度考核工作。市体育局负责编制经费扶持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经费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扶持标准
(一)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1.市县联办项目,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
2.组队参加市锦标赛,获得团体前二名,每个项目补助6万元;获得团体第三名,每个项目补助4万元;其他按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
3.市锦标赛未开展比赛的项目,通过年度复评,给予每个项目补助2万元。
(二)重点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小学
组队参加省、市小学生联赛,获得团体第一名,每个项目补助5万元;获得团体第二、三名,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其他按每个项目补助1万元。
第七条  扶持经费主要用于训练场地(馆)修建或改造、训练器材购置及维护设施设备、聘请专职教练、参加比赛、营养补给、开展训练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扶持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经费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过程中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