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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州市新春文化旅游月旅行社专项奖励申报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奖励的旅行社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福州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连续守法诚信经营且近两年内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4.近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申报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活动时间
2020年1月20日0时-2月20日24时(以外地游客在福州辖区旅游并住宿酒店时间为准)。
(二)奖励标准
1.新春文化旅游月活动期间,旅行社通过组织外地游客(福州辖区以外)在福州市参观1家3A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景点)并安排在福州市星级饭店或温泉景区住宿,入住第一天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入住第二天按每人6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入住第三天按每人8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
2.活动期间,单一旅行社组织接待入榕游客累计总人数需在500人以上(含500人),且住宿费不低于200元(含200元)/房/晚的方可予以奖励。入榕游客人数以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团队系统登录信息为准。
3.单一旅游团队不限定在本市同一酒店、宾馆连续住宿。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
旅行社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24时(以寄达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邮戳时间为准)。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行社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奖励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并对实核结果公示十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即予以兑现奖励。
2.拟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需在发团前登录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团队系统,填写团队信息,并将所有信息完整截图留存备查。如在团队系统超期填报或延期报送计划,则该旅游团队信息作废,不纳入奖励申报统计范畴。同一旅游团队的申报主体只能为组团社或地接社的其中一方,如组团社及地接社同时申报,经查实后,将予以告知,保留一个申报名额。若经告知组团社和地接社仍无法协商一致决定由谁申报的,则将组团社和地接社均不纳入奖励申报统计范畴。
3.获得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供对应奖励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获奖励的相关税收事宜由获得奖励的旅行社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4.经检查,若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取消两年内(2020年、2021年)福州市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纳入失信主体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5.新春文化旅游月期间,旅行社在入榕旅游产品宣传中,严禁出现“政府补贴”或相近含义的宣传内容,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虚假广告招徕客源。一经发现,取消两年内(2020年、2021年)福州市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6.福州市3A级以上收费景区、温泉景区和星级饭店以附件公布的名单为准。

7.本办法由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uploads/allimg/211116/1-211116154540J7.doc

1.2020年新春文化旅游月旅行社专项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2.2020年新春文化旅游月旅行社专项奖励申报表(样表)
3.承诺书(样本)
4.福州市收费A级景区名录
5.福州市星级旅游饭店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