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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摘编)

发布时间:2020-06-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注册设立,并依法在我区纳税、纳统的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在我区具有实际办公场所或工位,配备1名以上常驻工作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注册型总部企业。
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属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保险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在我区设立运营中心(含结算、财务业务等)、研发中心等一项以上总部职能或在我区设立区域中心,且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及以上(在我区缴纳社保)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实体型总部企业。
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独立运营网络交易平台,有公开信息显示平台,平台商户数量不低于100家,且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50%以上(或撮合交易额在1亿元及以上),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及以上(在我区缴纳社保)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平台型总部企业。
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上市公司的企业“在岚全资子公司或直接控股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注册型总部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及以上(在我区缴纳社保)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实体型总部企业。
注册型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90%予以奖励。其中,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享受五年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5%奖励,新注册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应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或取得区金融办备案。
(二)个税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万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股东、高管及员工,以个人缴纳税收完税凭证为准,五年内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70-90%予以奖励。
(三)对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设、改制的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可以将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在我区缴纳的税收总额合并计算。合并后的税收总额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均可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四)由区属国企为总部企业健全公共服务配套如商务、财务、法律、路演、会议等。
实体型总部企业除可享受注册型总部企业的所列优惠政策外,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常驻人员生活补助。根据企业在总部园区(金井商务营运中心、新兴产业园区,下同)内常驻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办公时间180天以上、在我实验区缴纳社保)办公人数,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时限为5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按成本价购买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标准厂房;租用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的写字楼层作为办公场所的,常驻办公人员人均10平方米范围内予以五年内免租金。在享受奖励、优惠期间,不得改变场所用途、转让或转租,确需改变场所用途、转让或转租的,应提请区管委会同意后进行。
(三)户籍和教育支持。对总部企业人员意愿将户口迁入平潭的予以支持;户籍在外地的常驻员工,子女需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可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企业高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自主择校。
(四)人才支持。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若干支持措施(试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办法(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9〕97号)文件规定的总部企业人才,可按规定认定为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相应待遇。
(五)投资产业实体项目补助。企业年度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平台认定数的千分之三予以补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