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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税源增长实施意见(修订)

发布时间:2021-09-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有关政策,以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民营发展,进一步壮大我区产业税源,积极吸引域外税源回归,增强我区财政实力,现参照其他地区和福清、永泰、闽清等县(市)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域内建筑、房地产企业发展
(一)鼓励在本区注册的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由二级升为-级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由三级升为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万元;企业向铁路、港航、通信、石油化工、冶炼工程等紧缺专业拓展,凡取得上述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可按照最高项予以奖励。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奖补政策适用第7小点规定。
(二)对在本区注册新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的建筑企业或把外地注册迁到本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建筑企业(不包含改制更名的建筑企业),从注册之日起,第一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第二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三)扶持本区注册的建筑企业发展,按纳税所属年度计算,根据其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实行超额部分分档奖励,增量达到100万元到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按增值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0%奖励;增量达到500万元到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5%奖励;增量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值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20%奖励。
(四)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外出经营回本区缴纳企业_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域内建筑企业,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五)鼓励本区房地产企业在域外、省外分支机构以及相关配套现代服务机构(指咨询、策划、中介服务)回归纳税,按其回归缴纳主体税收(主体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六)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区域内缴交所得税,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区域内缴纳所得税,按会计核算年度计算,根据其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分段累计奖励: 100 万元至5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500 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
(七)为鼓励我区建筑业总部经济的快速发展,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参照福州市《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第七条规定予以补助奖励: 
1、对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区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长乐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70万元。
2、对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区外建筑服务或我区企业在区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区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区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3、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建筑企业,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二、促进商贸企业发展
对在本区内注册设立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商贸批发企业或在本区设立分公司且实际投入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国有商贸企业,按其纳税贡献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按纳税所属年度计算,以其年实际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为基数,实行超额部分分档奖励,即缴纳增值税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20%予以奖励;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30%予以奖励;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60%予以奖励。
(二)按纳税所属年度计算,以其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为基数,实行超额部分分档奖励,即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30%予以奖励;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40%予以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
三、鼓励域外个人回归纳税、投资
个人转让企业股权取得转让所得、股份分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其他收入所得,以及非本区户籍个人( 含出生地在本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及高收入所得等(其中一处在本区发放),按规定选择在我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缴纳税款达到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予以奖励。
其个人对我区域内新上项目(房地产业除外)或对原有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技术改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再按其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予以奖励。
四、奖励程序
上述奖励政策涉及需按年度税收缴交情况作为奖励依据的部分,根据年度税收汇算结果按规定予以兑现奖励,其他的原则上每半年给予兑现一次。由相关企业、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区税务局、住建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兑现,必要时区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计。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由区财政与乡镇(街道)财政按照体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五、强化激励和服务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外出吸引域外各类税源回归缴纳,引回的域外税收作为一次性收入单列核算,计入当年任务完成数,不计入明年收入增长基数。
各乡镇(街道)引回的域外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指新增域外税源企业、个人税收和原域外税源企业、个人的税收新增部分),扣除企业、个人应得的奖励后,剩余部分全部划归各乡镇(街道),用于弥补乡镇(街道)财力不足或作为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修订后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2年,以上奖励政策执行到期满为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另行调整,具体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税务局、住建局、工信局负责解释。我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有交叉重复的,按照从高原则执行。按税收收入计算的各类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交的各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