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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来航就业创业的八条措施》及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9-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深入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放宽落户门槛。全面放宽落户限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可在长乐区落户(含其直系亲属),不受年龄及就业创业限制,落户地址为人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家庭户。
二、保障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长乐区购买人才住房,房价为购房时点市场评估价的7折。自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不足10年的,政府和购房人才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自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之日起满10年且购房人才在长乐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0年后,不动产权登记可直接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三、实行租房补贴。对新引进到长乐区就业创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且在长乐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工薪所得税的,按学历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分别按1500元/月、1200元/月、800元/月给予租房补贴,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四、鼓励稳定就业。对留长乐区稳定就业1年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长乐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工薪所得税的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五、发放交通补助。新引进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来航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3个月后分别按本科1000元/月、硕士2000元/月、博士3000元/月发放交通补助,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六、扩大见习规模。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对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在见习3个月(含)内留用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实际留用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保),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从2020年起,见习单位可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保险费由见习单位缴交。
七、支持吸纳就业。中小微企业招用当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八、灵活办理手续。今年毕业生办理各类报到证手续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将档案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以上八条措施从2020年8月5日起开始施行,由福州新区长乐功能区管委会、区住建局、公安局、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的实施细则(试行)

2. 关于人才住房申购的实施细则(试行)
3. 关于租房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4. 关于稳定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5. 关于交通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6. 关于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落户所需基本申请材料
1.《院校毕业生来航落户申请表》(附表1)1份;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1份;
4.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白底照片二张。
二、落户地址选择
院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意愿,自行选择落户在人事人才中心人才集体户、滨海新城人才集体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所需申请材料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提供:
(一)申请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的,由拟落户地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见附表2)负责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再统一向拟落户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请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申请人直接向拟落户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符合落户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或《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对持有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申请的,户籍窗口当场办理落户。
现户口为省外的,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现户口为省内的,两个工作日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落户。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包括: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自建房可提供土地证),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租赁不包含租赁私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就业单位在职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集体户户管员统一向拟落户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落户其他事项
在长乐区内,户口不得从家庭户迁移至集体户落户。



附件2:关于人才住房申购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对象范围
已与长乐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名义在长乐区范围内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工薪个人所得税)12个月及以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六城区无房产且在福州未享受省、市和我区相关购房优惠政策。符合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与政策支持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购长乐区人才住房。
1.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的特级、A、B、C类人才;长乐区范围内经批准符合组织、人社系统制定实施和适时更新的省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的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A类标准的人才。
2.长乐区范围内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3.长乐区范围内事业单位(学校)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或基础教育学校引进的部属师范院校公费师范生。
4.长乐区范围内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二级及以上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护理学类、药学类、中药学类、基础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心理学类、卫生管理类等专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年学制毕业),取得医学学士或理学学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
(2)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医学硕士或理学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
5.长乐区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受聘于相应岗位的人员,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长乐区已连续3年年缴交0.6万元及以上。
6.长乐区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新型骨干人员:近3年,获得至少3项有效发明专利或5项有效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已以完全转让、许可转让、合作生产或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商业化应用的第一专利权人。
7.长乐区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业型骨干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在长乐区注册的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融资100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近3年,作为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身份,在长乐区主投项目不少于3个,且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
(3)近3年,在长乐区创办的累计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且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8.长乐区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造型骨干人员,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3万元(含)以上且在长乐区已连续缴交3年,限制物权期内连续在长乐区缴交,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30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5万元(含)以上且在长乐区已连续缴交2年,限制物权期内连续在长乐区缴交,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30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10万元(含)以上且在长乐区已连续缴交1年,限制物权期内连续在长乐区缴交,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30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具有全日制本科以及以上学历且年度工薪个人所得税在长乐区已连续2年年缴交1.2万元及以上,限制物权期内连续在长乐区缴交,在限制物权期满以及工薪个人所得税自购房之日起缴满12万元情况下(未缴满,则限制物权期顺延,直至缴满为止),按照人才住房产权约定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5)近2年,企业全口径税收每年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三、人才住房标准及价格
人才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人才住房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房价为购房时点市场评估价的7折。
四、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时间
长乐区人才住房申请准入工作,每年3月1日、9月1日由区政府落实《八条措施》工作组分别发布申请准入公告,启动申请准入程序。人才住房实行一次性申请准入、一次性抽签摇号,分期分批供应。
(二)申请
由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才向所在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或单位初审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统一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门窗口提出申购长乐区人才住房。
申请对象需提交以下材料:
1.《福州市长乐区人才住房申购审批表》原件3份;
2.申请对象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存档;
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四城区)、马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马尾区)、长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长乐区)提供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含现状和历史)原件1份;
4.申请对象在长乐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或工薪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原件1份;
5.申请对象获得的相关人才证明或学历和职称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存档。
6.长乐区范围内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创新型、创业型、创造型骨干等人员按照符合条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1份;
7.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按人才类别提供《本单位符合福州市长乐区人才住房申购条件申请人名单汇总表》原件1份。
(二)联合审核
区政府落实《八条措施》工作组在汇总各企业或单位申请后,召集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社局等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联合审核。
(三)公示登记
对联合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区政府落实《八条措施》工作组通过政务公开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政府落实《八条措施》工作组予以登记。
(四)酝酿方案
区政府落实《八条措施》工作组根据申请单位对长乐区贡献情况、申请对象数量以及房源供给等情况进行统筹,提出房源配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涉及福州滨海新城188平方公里范围内人才住房房源的报福州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五)抽签摇号
区政府落实《八条措施》工作组组织公开抽签摇号,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并将摇号结果在区级以上相关平台进行公布。
(六)出具凭证
公布无异议后,由区政府落实《八条措施》工作组向人才出具《购房资格凭证》(出具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人才凭借《购房资格凭证》到人才住房开发单位办理购买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人才住房产权约定
1.购房人享有100%限制物权,在获得完整产权前限制其交易、收益、抵押等处分权,但购房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原则上限制物权期为10年。继承时按不动产登记现状权益继承。
2.购房人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自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不足10年的,政府和购房人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交易时点评估价减去购买价),购房人向政府补交政府享有的50%房产增值收益后,可以将不动产登记申请变更为普通商品房,并获得完整产权和上市交易权利,政府享有上市交易优先回购权(有考核工薪个人所得税缴交标准的,未缴足部分在个人房产增值收益中扣回)。自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之日起满10年且购房人在长乐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工薪个人所得税)满10年后,不动产权登记可直接变更为普通商品房(限制物权期顺延的,从其规定),购房人可自主上市交易,交易收益全额归人才所有。
六、人才住房退出机制
人才住房退出按照人才住房产权约定条款执行。已购买长乐区人才住房后退出的,长乐区不再受理该人才关于住房保障的申请。
七、其他事项
1.补充说明。申请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细则出台前2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福州市无房产且无交易记录,未享受省、市和我区相关购房租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有关人才租房优惠政策(包括租住酒店式人才公寓、社会租赁房、公共租赁房,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等)的人才,在获得人才住房购买资格后,须退出已享受的其他人才住房政策优惠,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贴必须退还。
2.人才家庭认定。人才家庭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作为认定标准,一个人才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人才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3.与福州滨海新城规划管控区188平方公里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民办非企业签订工作合同的人才可以申购长乐城区的人才住房,但与非福州滨海新城规划管控区188平方公里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民办非企业签订工作合同的人才不能申购滨海新城范围内的人才住房。
4.本细则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3:关于租房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对象范围
2020年1月1日之后首次到长乐区就业创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以首次参保或纳税时间为准)。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所在企业须为在长乐区范围内登记,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长乐区财政收入的我区企业;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我区无房产;
3.所在企业无法提供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未享受省、市及我区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二)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区就业的,须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以用人单位名义在长乐区范围内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工薪所得税;
2.在我区创业的,须在我区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且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补助标准及期限
租房补贴按学历层次,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本科毕业生800元/月标准发放,自2020年8月5日起执行,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四、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时间
每半年受理一次,申请人在每年4月、10月按规定申请租房补贴。
(二)申办程序
1.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1)《来航就业创业人员租房补贴申请表》(附表1)1份;
(2)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国内院校毕业生须提供学信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1份;
(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单身的仅指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本人未婚声明原件1份;
(5)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团队形式创业者也可提供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章程),薪资简表1份;
(6)申请人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交记录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创业或团队形式创业者也可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及纳税申报表)1份;
(7)长乐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供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原件1份;
(8)现住房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原件(除未婚声明原件、房屋查询记录原件)用人单位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所有复印件须签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初审。企业应严格核对原件、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门窗口:
(1)申请人提交的上述(1)-(8)的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企业申报租房补贴人员花名册(附表2)。
3.复审。区人事人才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人员名单上报区人社局审批。
4.公示。区人社局对符合人员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打入申请人所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上,由用人单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个人。
五、其他事项
1.非首次申报人员只需提交《来航就业创业人员租房补贴申请表》1份、福州市长乐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供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原件1份以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交记录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份。
2.经企业核实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的人员,未发放部分的补贴不予发放。企业收到补贴经费后,应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未发放的须按规定予以退还。
3.企业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本措施按同类型优惠“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实行,由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4:关于稳定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对象范围
毕业年度内到我区工作,并在长乐稳定就业满1年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我区同一家企业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在长乐区范围内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人工薪所得税连续满12个月;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须为在长乐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长乐区财政收入的我区企业。
三、补助标准及期限
一性次生活补助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时间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时间
每半年受理一次,申请人在每年4年、10月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申办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1)《福州市长乐区稳定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表》(附表1)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国内院校毕业生需提供学信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1份;
(4)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薪资简表1份;
(5)申请人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连续12个月缴交记录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份。
以上原件用人单位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所有复印件须签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初审。各用人单位严格核对原件、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将以下材料报送单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门窗口:
(1)申请人提交的上述(1)-(5)的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福州市长乐区稳定就业一次性生活补贴申请花名册(附表2)。
3.复审。区人事人才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人员名单上报区人社局审批。
4.公示。区人社局对符合人员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打入申请人所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上,由用人单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个人。
五、其他事项
1、经企业核实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的人员,未发放部分的补贴不予发放。企业收到补贴经费后,应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未发放的须按规定予以退还。
2、企业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申请人先后在不同企业就业,若已享受该补贴,在其他企业就业就不再重复享受。
4、本措施按同类型优惠“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实行,由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5:关于交通补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对象范围
2020年1月1日之后首次到长乐区就业创业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以首次参保或纳税时间为准)。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所在企业须为在长乐区范围内登记,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长乐区财政收入的我区企业。
(二)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区就业的,须以用人单位名义在长乐区范围内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工薪所得税;
(2)在我区创业的,为在我区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且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补助标准及期限
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工薪所得税连续满3个月后,从第4个月开始,按照本科1000元/月、硕士2000元/月、博士3000元/月发放交通补助,自2020年8月5日起执行,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四、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时间
每半年受理一次,申请人在每年4月、10月按规定申请交通补助。
(二)申办程序
1.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1)《福州市长乐区引进高校毕业生交通补助申请表》(附表1)1份;
(2)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国内院校毕业生须提供学信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1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团队形式创业者也可提供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章程),薪资简表1份;
(5)申请人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交记录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创业或团队形式创业者也可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及纳税申报表)1份。
以上原件用人单位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所有复印件须签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初审。企业应严格核对原件、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专门窗口:
(1)申请人提交的上述(1)-(5)的材料;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福州市长乐区引进高校毕业生交通补助花名册(附表2)1份。
3.复审。区人事人才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人员名单上报区人社局审批。
4.公示。区人社局对符合人员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补助资金,并将补助资金打入申请人所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上,由用人单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个人。
五、其他事项
1.经企业核实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的人员,未发放部分的补贴不予发放。企业收到补贴经费后,应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未发放的须按规定予以退还。
2.非首次申报人员只需提交《福州市长乐区引进高校毕业生交通补助申请表》1份,以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交记录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份。
3.企业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本措施按同类型优惠“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实行,由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6:关于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对象范围
对招用毕业年度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我区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条件
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福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放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综〔2020〕88号)文件规定执行;2021年1月1日之后申请的,参照榕人社综〔2020〕88号文件执行。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招用毕业年度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申请,逾期申报不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四、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时间
2020年申请时间为9月和12月;2021年、2022年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二)申办程序
1.申请。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行政服务中心专门窗口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福州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附表1)1份;
(2)《福州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表2)1份;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交记录复印件((企业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还需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
(5)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国内院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学信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以上提交的所有复印件须签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审核发放
1.审核。区人事人才中心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企业信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予发放补贴。查询“福州金保信息交换系统”核实招用人员的社保缴费起始时间及缴费记录。查询福州市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核实是否首次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区人社局审定。
2.公示。区人社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毕业生姓名、毕业院校、毕业年度、招用时间、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其他事项
1.劳务派遣企业、人事代理企业除本企业自用员工外,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员等不列入该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数。
2.同一高校毕业生先后在不同企业就业,若已有企业享受该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