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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实施2023年二季度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落实《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当   前全省工业稳定增长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联运行〔2023〕  15号)中“鼓励企业增产增效”“支持新投产企业加快投产纳统” 措施,有效应对当前工业下行压力,进一步促进全省工业稳定增  长,现就实施2023年二季度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2023年二季度工业总产值(指4、5、6月当月产值相 加)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平潭综 合实验区制造业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10%及以上、季度产值增量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已纳入福建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小升规”培育库,2023年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
企业满足以上条件(一)或(二),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失信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信息。
二 、奖励标准
(一)按企业2023年二季度工业总产值较2022年二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
(二)对2023年二季度新投产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 企业,省级财政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二季度增产增 效产值总量奖励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按企业2023年二季度产值的0.5%给予奖励。
(三)2023年以前纳统但2022年二季度产值为0的符合条件企业,按企业2023年二季度产值的0.5%给予奖励。
(四)奖励金额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符合条件的 二季度新投产纳统企业单家最高不超过90万元),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
三、 申报流程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 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含辖区内省属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并不限于申报企业通过联网直报系统打印的2023年4月、 5月、6月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各一份)、《承 诺书》(见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企业是否涉黑涉恶(由 公安部门扫黑办确认)、失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等情况进行审核,在2023年8月31日前下达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
各地下达资金文件、《2023年二季度增产增效奖励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一并报送省工信厅、财政厅。
四、其它事项
(一)各设区市工信、财政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强化服务 企业意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进度,及时拨付奖励资金。款项 从已下达各设区市的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资金中列支。要督促所辖 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10个工作日 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企业。资金兑现情况要及时反馈省工信厅,财政厅。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资金管理规定,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全 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防止资金被滞留、截留、挤占、挪 用等,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对审核把关不严、与企业串通弄 虚作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规定对其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为鼓励企业多接订单加大生产,二季度增产增效奖励资金不与其他省级政策资金排重。
(四)企业产值以联网直报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为准。申报 企业名称与联网直报平台上的名称不完全一致的,应核实是否属于同一家企业。
(五)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数据情况,若发现虚报数据情况的取消奖励及下年度申报资格。
(六)省工信厅、财政厅将对各地材料审核、资金兑现等情况进行抽查,并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七)厦门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奖励资金由厦门市统筹安排,下达企业奖励资金文件请抄送省工信厅、财政厅。

附件:

1.承诺书(范本)

2.2023年二季度增产增效奖励企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