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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庆市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2-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事项
(一)前期费用。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工程、劳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在最终的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包括:前期设计费;勘测、检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和开具招投标保函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二)运营费用。对企业在最终的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后,或在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之后,为该项目的经营或建设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包括:厂房、仓库、门店租赁费;办公场所租赁费;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与境外项目运营相关的水电费、检测费等。
(三)专项贷款贴息。对我市企业获得的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专项贷款给予项目首次申报贷款贴息资助起最长不超过3年的适当贴息,包括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贷款。
(四)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资助。具体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场所租赁费、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宣传推介费、培训费等费用。
(五)重庆籍劳务人员外派费用。对企业外派劳务人员实际发生的护照费、体检费、签证费、保险费予以适当资助,同时对我市贫困县籍劳务人员出国务工交通费用给予适当资助(交通费指一年内往返务工地一次)。
(六)国际项目经理专项人才培训。对参加市商务委认可的国际项目经理境外培训(含国内理论培训),并取得国际项目经理资格证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给予适当资助。
(七)保险费。
1.人身意外伤害类保费: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境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费予以资助。
2.资源回运运保费:对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矿产资源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
3.绑架与赎金综合保障保费:对企业为其在境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绑架与赎金综合保障险保费予以资助。
(八)海外矿权交易费用。对企业在重庆海外矿权交易所为获得海外矿权而发生的交易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重复交易项目不予支持。
(九)防疫物质采购费用。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工程、劳务项目,为境外复工复产需要,开展疫情防控体系建设所购置的防护类、监测类、消毒类、药品类疫情防疫物资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具体支持物资品类见附件)。
二、支持标准
第一至八项具体支持标准按《重庆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用于境外项目防疫物资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原则
(一)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资助方式进行事后资助(即当年对上年度项目进行补助),优先保障申报项目中具有公益性、基础性和民生类的项目,相关企业和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二)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以及未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四、申报主体及流程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报送市商务委。
五、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同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方控股企业,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境外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纳入统计范畴,在境外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或合同依法已生效。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或已按相关规定缴纳备用金。
3.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财务制度健全,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近三年无违反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4.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二)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2.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立,经市商务委(原市外经贸委)认定,在商务部网站公布且属于非企业性质的公共服务机构。
3.总办公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
4.上年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的对外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含300人)。
5.自平台认定至申报项目上年度,年外派各类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该平台外派各类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申报前期费用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当为境外投资企业实际登记注册(境外并购类项目协议、合同生效),或对外承包工程(含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生效时间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前期费用时间发生于境外企业实际登记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生效日期之前。
(四)申报其它费用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由正常运营的境外投资合作企业、正在执行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正常运营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或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分别对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支付)的相关费用进行申报。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的,需在申报期内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
(五)申报防疫物资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由正常运营的境外投资合作企业、正在执行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正常运营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或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分别对2020年2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实际发生(支付)的用于境外项目购买防疫物资相关费用进行申报。
六、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其中,对提供的外文材料需附中文译本或对主要内容加中文标注。对在审核过程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报送补充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申请。基础材料格式见附件17。
(二)申请前期费用与运营费用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 投资资金汇出证明,包括《境外投资购付汇备案》或外汇业务核准件,加盖办理银行业务章,以及申报期内统计报表(应与已报送的统计报表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3.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完成营业额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月证书、工程支付进度表、水单、收款凭证等,以及申报期内统计报表(应与已报送的统计报表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 费用支出凭证,包括支付明细、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含相应费用支付的银行单据,并加盖经办银行鲜章和业务经办人签章)、费用发票及相关合同复印件,且各类凭证要编制索引号与明细表对应填报。若为转付代付情况的,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相关说明。
(三)申请贷款贴息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20)。
2.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附件21)。
3. 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同时贷款合同原件送审。
4. 记账凭证。
5. 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还需提交:投资资金汇出证明(包括《境外投资购付汇备案》或外汇业务核准件,加盖办理银行业务章),或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申报期内统计报表(应与已报送的统计报表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贴息还需提交: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签字页);项目完成营业额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月证书、工程支付进度表、水单、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申报期内统计报表(应与已报送的统计报表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 市商务委(原市外经贸委)关于认定劳务服务平台的文件(复印件)。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劳务服务平台的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
3. 劳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 上年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数证明材料。
5. 自劳务服务平台认定至申报项目上年度,每年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数量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
6. 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申请外派劳务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 出国劳务人员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 新派劳务人员名单表(姓名、派往国家、外派劳务项目名称、身份证号、护照号、出国时间、家庭地址、常用联系方式、资助项目、资助金额)。
3. 相应的护照、工作签证(时间半年以上)、保单复印件。4. 相应的劳务雇佣、派遣和培训协议复印件。
5. 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
6. 申报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要按人头一一对应。
(六)申请保险费资助需提交的资料。
1. 人身意外伤害类保费及绑架与赎金综合保障险保费需要提供保险人员名单(姓名、派往国家、项目名称、身份证号、护照号、出国时间、家庭地址)、保险人员职位证明材料、保险人员签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保费发票复印件、申报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上述材料均需要按人头一一对应。
2. 资源回运运保费需要提供《资源回运费单据明细表》、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保险发票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运费发票复印件、申报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记账凭证。
(七)申请海外矿权交易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在重庆海外矿权交易所交易实际发生的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票据、相关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送审。
(八)申请国际项目经理专项人才培训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 培训总结含培训内容、时间、人数。
2. 培训通知、资料。
3. 培训发票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记账凭证。
4. 国际项目经理资格证扫描件及复印件。
(九)申报防疫物资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 申报单位或其境外企业项目部购买防疫物资的合同、发票凭证、支付凭证、记帐凭证等费用复印件,合同原件送审。
2. 境外企业项目外派中国籍人员名单表(姓名、派往国家、外派项目名称、身份证号、护照号、出国时间、回国时间、境外停留时间、家庭地址、常用联系方式)。
3. 境外企业项目外派中国籍人员相应的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凭证。
4. 境外企业项目外派中国籍人员相应的劳务雇佣、派遣协议等复印件,或其它证明资料。
5.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的在外人员信息统计资料。
6. 境内企业采购防疫物资用于境外项目中方人员的还需提供境内企业相关决议/会议纪要/与境外企业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
7. 境外项目中方人员防疫物资领取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8. 审核单位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项目防疫物资费用申报表》(附件22)
9.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项目防疫物资费用项目汇总表》(附件23)
上述材料均需要按人头一一对应。
七、申报时间
申报截至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