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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计划,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做好“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性质
“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由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设立认定,旨在激励企业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表彰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工作中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产业化为目标,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自主创新、培育创新人才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周期
“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需进行复核申报,相关要求与新申报一致,未进行复核申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每年由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向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等发出通知,并通过重庆产学研网站等有关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组织及程序
一、组织
1、由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秘书处组建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领导、产学研界的代表等构成,对企业进行评审。 
2、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秘书处负责处理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程序
1、评审专家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2、评审专家负责对初审结果复审并公示,如无异议,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3、试点企业如无特殊情况,应派代表出席年度颁奖大会,领取证书及奖牌。
第五条  原则
“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的推荐和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报范围
凡在重庆辖区内注册的企业,积极参与组织、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创新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均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已入库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
(二)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方案和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上一年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3%。
(三)有一定数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及创新成果,Ⅰ类知识产权不低于 1 项或Ⅱ类知识产权不低于 5 项。
(四)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有已经签署的合作协议。
(五)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第三章  推荐、认定和授予
第八条  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的推荐单位,是重庆市科协下属学会、重庆市区县科协以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填写推荐意见并择优推荐。
第九条  自“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认定通知发布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单位应填写“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申报表,经推荐单位推荐后,由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应的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专家评审结果在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网上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进行复审,并确认名单。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试点企业将在第二年度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召开的“重庆技术转移转化大会”上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同时在促进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发布。
第四章  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将充分利用本会资源,对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服务与支持。
第十三条  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提供下列服务:
  1、支持试点企业申请各类项目,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协助试点企业打造自主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
  2、支持试点企业优先参与重庆产学研创新奖的推荐和评选。
  3、根据试点企业的需求,举办成果展示、信息交流、项目对接、合作洽谈等活动。
  4、根据试点企业需求,优先安排试点企业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创新人才培训活动。
  5、支持试点企业开放式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走出去。
  6、积极宣传推广试点企业,帮助其提升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为维护“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认定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销其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重庆产学研合作试点企业”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