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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规范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技术研发中心)是指中小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品技术研发、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质量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研发中心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区县级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区县及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四条  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技术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技术研发中心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是重庆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组织架构、运行管理机制,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的企业。
(二)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它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
(三)拥有集中固定的研发场所,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拥有与研究开发和服务相应的设备或系统。
(四)企业为技术研发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3%。
(五)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低于5人。
(六)研发中心有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业化技术支撑、试验等技术服务的能力。近两年研发成果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得到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优先认定。
(七)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技术研发中心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三)研发机构简介(包括:研发机构运行状况、研发工作平台说明、主要研发内容、研发成果、等);
(四)研发投入统计清单、发票复印件(包括:研发仪器、办公设备、技术服务等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工资表、研发场地照片、仪器设备照片等;
(五)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六)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职称、专业、专职或兼职、电话、签名);
(七)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鉴定证书、查新报告、产品获奖证书、商标、质量计量认证、研发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等;
(八)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研发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通过重庆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在线申报,填写并打印《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请表》(附件),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向所在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推荐。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要求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市中小企业局。
(三)审核。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对申报的技术研发中心进行审核。
(四)公示。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认定的技术研发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认定。市中小企业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授予“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称号,并授牌。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九条认定的技术研发中心名单及时在重庆中小企业门户网站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和服务对接。
第十条 技术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技术研发中心按照当年通知要求,将相关资料报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 对合格的技术研发中心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第十一条  技术研发中心应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按照要求每年报送相关数据,作为每三年复核工作和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由相关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培育认定“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意见》(渝中小企〔2012〕27号)和《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办法》(渝中小企〔2014〕6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