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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9-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发挥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推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范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我委研究起草了《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包含公平竞争方面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9月1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9月19日18:00前实名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委科学技术处。

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发挥重庆市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推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范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企业研发机构,主要是围绕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企业牵头建立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等活动,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结合紧密、用人机制灵活、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等特征。
第三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以及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市经济信息委对符合条件的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备案并择优认定为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每两年对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开展一次运行评价。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公司;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能切实解决产业关键重要技术问题,成果转化能力突出;
(三)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四)主营业务收入应以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第五条 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程序:
(一)自主申报。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常年备案,市经济信息委年初发布组织备案的通知。符合规定的研发机构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和数据,提出备案申请。
(二)区县审查。各区(县)经信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三)审核备案。市经济信息委对符合要求的研发机构给予备案。
(四)结果反馈。反馈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结果和备案登记号。

第三章  认  定
第六条 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且运行一年以上;
(二)法人主体是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股东等投资主体联合共建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至少2个以上股东;
(三)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有20名以上的研发人员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上年度合同开发、科技服务等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五)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第七条 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经济信息委发布组织认定的通知,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向各区(县)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二)区县推荐。各区县经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评审认定。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资料审查、运行情况答辩并出具评审意见,市经济信息委根据评审意见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经济信息委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拟认定名单,经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经济信息委发布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名单。

第四章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评价指标,原则上每两年(偶数年)组织进行一次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运行评价。
第九条 评价原则:
(一)客观反映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状况。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资料报送。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按照当年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各区(县)经信主管部门。
(二)区县审查。各区(县)经信部门对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上报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评审核查。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结果确认。市经济信息委根据综合评价意见,形成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评价结果,经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经济信息委发布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资格;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七)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九)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认定。
第十五条 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30个工作日内,向各区(县)经信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各区(县)经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新认定及运行评价为优秀的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补贴。市经济信息委对建设运行情况良好的市级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择优作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