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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设立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3.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 
4.《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9条: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为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开辟便捷通道。 
5.《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

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理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  的禁止、 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 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办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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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市科技局。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市科技局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市科技局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六)年度更新 
1.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2.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