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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设立依据
1.《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 
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2.《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7〕59号)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本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考核、政策兑现,并推荐申报上级孵化器。

厦门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理条件
1.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7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租用场地的租期5年及以上; 
3.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4.已开展过针对在孵企业的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5.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该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或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3)在孵时限不超过36个月;纳入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2000 平方米; 
(5)在孵企业为科技型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6)在孵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10%以上,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厦门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办材料
1.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uploads/allimg/190731/1-1ZI11044244M.docx
2.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场地平面图
4.在孵企业汇总表
5.开展孵化活动证明材料

厦门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审核后进行公示; 
3.市科技局公布认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