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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助力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助力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2〕1号),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我局现组织开展相关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简称区科创经服局)

(二)受理时间:2022年7月1日-2023年3月31日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办公室

(四)受理方式: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二、受理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单位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专项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不予补贴。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

(四)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五)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三、其他事项

(一)具体操作指引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为准,不再另行制定。

(二)请申报单位合理安排时间,按照申报时间要求提交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最终均以统计部门核定的年报数据为准。申报单位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纳税贡献以区税务局核查的企业所属期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缴纳的实际净入库纳税额数据为审核依据。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初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拟定资助计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批——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五)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和比例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六)区科创经服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科创经服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