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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1-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工贸〔2025〕1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和复核工作。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审核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资助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500万元,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若审核后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超出该项目年度资助金额时,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进行调剂;若超出年资助总额时,则超出资助上限项目的各资助对象的资助金额应根据调剂之后的缺口按比例核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助资金依法不予支持:
(一)同一项目已申请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二)资助资金审核期间,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等公共信用机构披露,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一节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
第七条  考核年度内新增的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按照项目改造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60万元。
第八条  考核年度内新增的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二)改造船舶应为深圳籍船舶;
(三)船舶受电设施已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改造船舶已使用岸电。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改造合同、发票、专项决算审计报告;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船舶改造后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书;
(四)申请船舶已使用岸电的相关材料。
 
第二节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
第十条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年度资助:
(一)单一清洁燃料的沿海船舶每年度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1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每年度最高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油燃料和清洁燃料双燃料的沿海船舶每年度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06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每年度最高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单一清洁燃料的内河船舶每年度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05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每年度最高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
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同一艘船舶领取本项资助累计不得超过5年,资助起算时间为2025年。
第十一条 清洁燃料指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电力、氢、甲醇;油和LNG双燃料的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港口经营或船舶港口服务经营的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指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货运船舶,港口工作船舶指拖轮、含油污水接收船舶、燃料加注船舶;
(三)船舶为深圳籍; 
(四)申请资助的船舶自2017年9月2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申领原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船舶建造、购置或改造合同及发票;
(三)发动机为清洁燃料发动机的船舶检验证书;
(四)机舱日志或其他实际使用清洁燃料的材料。
 
第三节  电动港作机械资助
第十四条  对考核年度内新增的电动港作机械,按照每台机械购置、改造费用的20%予以一次性资助:电动堆高机每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5万元,电动正面吊每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70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940万元。
第十五条  电动港作机械的资助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并且为电动港作机械的所有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电动港作机械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械购置、改造合同;
(二)机械购置、改造发票。
 
第四节  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
第十七条  对港内使用清洁能源拖车进行资助。电动拖车(包含无人驾驶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5万元;LNG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1万元;氢能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3万元。投入使用不足一个月的,按使用天数占月度天数的比例发放。同一辆清洁能源动力拖车领取本项资助累计不得超过60个月,资助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本项目每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600万元。
第十八条  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使用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能源动力拖车信息(包括车辆的能源类型、车架号、交付使用时间);
(二)电动拖车、LNG拖车和氢能拖车如非港口企业购置,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和发票。
 
第五节  清洁能源加注资助
第二十条  自有LNG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每年度33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每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自有甲醇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每年度26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每年度最高资助160万元。自有期不足一年的,按自有天数占年度天数的比例发放。
租赁LNG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每年度20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每年度最高资助120万元;租赁甲醇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每年度16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每年度最高资助120万元。租赁期不足一年的,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占年度天数的比例发放。
对在深圳水域开展的绿色甲醇加注,按照绿色甲醇实际加注量给予300元/吨的资助。
本项目每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船舶租赁期间,同一艘船舶只能申请自有船舶资助或租赁船舶资助,若同一艘船舶同时申请自有船舶资助和租赁船舶资助,仅对承租方进行资助。
同一艘船舶,自有清洁能源加注船舶资助与《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实施细则》的“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资助不可同时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清洁能源加注船舶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从事清洁能源加注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船舶为申请人服务;
(二)船舶为深圳籍;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清洁能源加注船舶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清洁能源加注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
(二)申请船舶未取得自有船舶资助;
(三)加注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自有清洁能源加注船舶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租赁清洁能源加注船舶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舶租赁合同和发票。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绿色甲醇加注量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注业务合同和发票;
(二)绿色甲醇相关材料;
(三)绿色甲醇燃料交付单、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助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提交资助申请。本考核年度的资助应于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1月2日至2月28日提交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该考核年度的资助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收到申请后对资助资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通过。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将考核年度资助审核情况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提交的不再受理。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资助审核结果的,根据复核情况调整审核结果,直至取消资助资格。
第三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
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资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提供的相关资料务必真实有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资助项目受理、审核、发放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职,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发生变化时,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考核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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