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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深坪府办规〔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9-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降低“个转企”转换成本,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坪山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由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且符合奖励资金条件的,每户给予奖励资金10000元,四年合计奖励上限户数为240户,奖励资金发放采取“一次申请、三次核发”的方式,对提交申请 的转型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三次发放奖励,第一年发放 4000元,第二年发放3000元,第三年发放3000元,帮助企业转型后良好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1.负责组织奖励资金有关制度的制定、解释及宣贯工作;
2.负责编制奖励资金预算,执行决算等工作;
3.负责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处理有关咨询、质疑、投诉事项;
4.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奖励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6.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财政部门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奖励资金需求,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报批并做好奖励资金经费保障工作,下达奖励资金预算指标,及时安排资金。
(三)其他部门
区税务局、社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审核奖励资金的有关事项。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主体应为坪山辖区“个转企”企业,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1月1日;
转型升级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2.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4.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
5.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税务,无税务异常情况;
6.转型企业名下有1人或以上购买社保;
7.转型企业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8.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转型企业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奖励申请。
(二)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1.变更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2.转型后企业未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条件、程序和材料提出“个转企”奖励申请的,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3.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
4.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申报材料
(一)坪山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个体户升级企业核准结果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四)转型后企业纳税记录及社保缴纳记录;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六)企业对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七)承诺书;
(八)房屋租赁合同(非自有房屋需提供)及房屋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九)转型企业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十)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各类证照、文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
五、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受理
2023年至2025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每年度确定一段时间开放受理期,非受理期限内不接受申请。如累计发放奖励户数已提前达到四年合计奖励转型企业上限户数240户,则不再开展剩余年度奖励计划。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负责受理工作。符合本方案奖励对象的,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以在本方案规定申报时限内补正相关内容,补正齐全的予以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受理后将申请数据流转至坪山区税务局和市社保局坪山分局。
(二)审核
1.首次申请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在申请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汇总申请主体信息流转至坪山区税务局和市社保局坪山分局。坪山区税务局和市社保局坪山分局根据本方案分工,在收到流转信息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在审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结合坪山区税务局、市社保局坪山分局回复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2.续发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将在每年进行新发放主体资格审核时同步进行续发审核,续发主体应仍为坪山区企业,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税务,无税务异常情况。同时根据本方案所列奖励申请条件中不予发放的四种情形对企业基础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续发奖励,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
经审核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按程序在坪山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异议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异议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奖励。
(五)奖励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 管局按照相关程序,将《坪山区“个转企”专项奖励汇总表》、《坪山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表》等报账材料报坪山区财政 局。坪山区财政局将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含续发)到转型企业的银行对公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 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 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申报单位应退回补贴资金,且受理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2022至2025年,四年合计奖励转型企业上限户数为240户,先到先得。如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超过上限,则以转型审批通过时间的先后顺序为准确定奖励企业名单。
(三)本政策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方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