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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支持商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销售公司
对坪山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住宿餐饮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住宿、餐饮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小升规”
对首次纳入坪山“限上”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次年实现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销售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三位在513到519之间及522到528之间)为准;
(四)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住宿、餐饮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为61、62)为准;
(五)申报本条第(三)款资助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为51、52、61、62)为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不能同时申报。
(八)本条第(三)款申报与审核流程,见第一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的免申即享。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商贸业发展类—支持商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2022年度纳税证明;

5.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

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6.制造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关系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三)

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7.2022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四)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