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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2023年支持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3-07-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对商业银行在坪山区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在坪山区的金融机构;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统计地、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科技支行,须具有由一级分行及以上管理机构(或我市行政区域内法人银行机构)发文并确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须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的审核及认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

提供

(一)

基础材料

1.《支持金融业发展类—支持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第六部分《承诺函(通用版)》)

(二)

申报本条资助的还需提供

5.科技支行需提供一级分行及以上管理机构(或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法人银行机构)发文并确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6.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需提供市级相关部门网站公示截图;

(三)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他说明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8月4日(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7月13日9时至8月9日17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