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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0-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大浪时尚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品牌引领、设计支撑、消费活跃、数智发达、主体多元、配套优质、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现代时尚产业集群和“两区三中心”,根据《深圳市时尚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一)本措施适用于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对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以及在小镇就业的设计师。
(二)本措施适用于大浪时尚小镇规划范围内的产业园区。
(三)本措施重点支持服装、黄金珠宝、钟表、皮革、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及其他时尚领域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围绕上述行业开展教育、设计、创新、传播、营销、数字化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企业发展支持。
(一)支持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根据时尚企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或营业收入相对于2021年的增量,每年分类给予奖励。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不含贸易经纪与代理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2021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4.5%给予奖励;对于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2021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3%给予奖励;对于限额以上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2021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励。
实施产业链链主分享计划。根据产业链上企业引进过程中链主发挥影响力的不同,将链主分为A、B、C三级,产业链上企业高成长发展奖励资金的链主分享比例为A级50%、B级40%、C级30%。
面料买手通过“一家限额以上零售企业联合多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方式集群注册公司,可以按照集群注册公司超出2021年营业收入总和的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金额上限根据“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确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奖励1亿元。
(二)支持培育和引进优质时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有关企业或项目,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五条、《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六条、《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第四条,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条 品牌推广支持。
(一)鼓励举办重大时尚活动。对于企业、机构举办经小镇管理机构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赛、论坛、新品发布、订货会等重大时尚活动,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经小镇管理机构审定,给予活动的实际支出费用50%、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于相关企业、机构举办经区政府审定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赛、论坛、新品发布、订货会等重大时尚活动,按活动的实际支出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鼓励参加国内外时装周活动。对于时尚企业受邀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发布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单次给予实际投资60%、最高18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对于“四上”时尚企业受邀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发布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经小镇管理机构审定,单次给予一次性25万元资助。对于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经小镇管理机构审定,参照深圳市对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的资助标准进行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大浪时尚小镇片区活动,经小镇管理机构审定,单次给予一次性10万元额外资助。上述国内活动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三)鼓励时尚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活动。对时尚企业参加列入小镇重点支持名录的境内外展销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对参展企业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市、区、小镇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经小镇管理机构审定,由小镇管理机构、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组织等机构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对承办单位实际支出费用,最高给予全额资助。
第五条 数字赋能支持。
支持建设直播基地。对直播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包括公共服务区域)、直播间数量达15个以上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入驻直播企业10家以上、服务龙华区时尚品牌数量20家以上或服务小镇时尚企业数量10家以上、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的,且基地内直播企业年度纳统服务性营业收入总和(零售货值按15%折算为服务性营业收入,零售货品仅限于服装、黄金珠宝、钟表、皮革等时尚产品)达到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的,给予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入驻直播企业一次性750万元、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按基地内直播企业年度纳统服务性营业收入占比分配。
第六条 空间载体支持。
(一)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对在大浪时尚小镇内经认定的时尚产业园区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时尚企业,分类给予支持。企业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对于自身或其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商事登记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15元、5元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面积为500平方米。
对于自身或其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四上”时尚企业,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达到每平方米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分别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10元、15元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面积为20000平方米。
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统租、运营产业用房,引进符合小镇产业发展导向的时尚企业和机构。
(二)支持产业空间高效利用。对经认定且达到《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年版)》土地产出率标准的时尚产业园,根据时尚产业园区内企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总额相对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1%对园区业主给予奖励,单个业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人才培养支持。
(一)鼓励设计师参加国内外知名时尚设计比赛。对在小镇创业就业的设计师上一年度获得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等时尚设计大奖的,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等时尚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对曾获得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等时尚设计大奖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等时尚荣誉称号的设计师在小镇创办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且不在其他时尚企业兼职的,创办后三年内按其向龙华区内其他时尚工业企业实际支付小单化柔性定制(≤500件∕款)费用的30%予以资助,单个设计师所设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其年度营业收入的7.5%。
(二)支持时尚创意设计师国际交流。经事先备案并评审通过的,对举办设计师海外游学活动的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按活动实际投入总额的60%给予资助,单次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支持发展时尚教育培训。鼓励协会、企业联盟、大型企业与国际知名大学、职业技术院校和时尚创意科研机构合作建设国际国内一流时尚学院或实训基地,发展网络化数字化的远程时尚教育;支持时尚企业或机构与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项目。上述事项,由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一)支持建设时尚创业孵化空间。鼓励各类主体在小镇建设运营面向设计师和创业团队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孵化平台,经小镇管理机构审定,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50%、最高100万元资助,分三年发放。支持申报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对孵化器建设运营主体按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发放。
(二)支持建设创新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广告设计、平面与多媒体设计等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对经小镇管理机构认可的建设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市场主体,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50%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发放。
(三)提高小镇公益服务空间实体使用效能。鼓励国内外时尚企业、社会组织、创意机构、著名设计师在小镇公益服务空间举办新品发布会、时装秀、设计展、行业峰会、论坛、人才交流会、技能大赛,经小镇管理机构审定,提供免费场地。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对小镇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支撑与推动作用的项目,由小镇管理机构集体决策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条 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本措施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相关企业只能择一申报。本措施第三条和第五条,相关企业只能择一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在统计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二条 企业、设计师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承诺书相关要求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小镇管理机构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转租行为(孵化器运营机构除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牵头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资金使用按专项资金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4日止。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规〔2022〕3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办规〔2022〕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