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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债务性融资奖励类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3-08-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第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债务性融资服务对协助企业完成上述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 中介服务 机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 1%,给予每家机构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单家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单个项目涉及的合格机构超过 1 家的,单家机构的申报金额等于单个项目实际可申报的补贴金额/合格机构数量。
资助标准:
( 一) “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债务性融资”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每家机构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 万元,单家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 一)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协助企业完 成本措施上述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具体 包括备案发行机构、承销商(或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受托管理人等。
( 二)2021 年 7 月 23 日(含)后, 已完成资产证券化、其 他债务性融资服务工作,在债券成功发行后,一年内可提交申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单笔债券融资涉及多家机构的,可以由机构共同协商由一家机构统一申报或单独申报。
(四) 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债务性融资 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若无营业执照,提供有关执业许可证)复 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债券融资发行文件(募集说明书或定向发行说明文件)。
(五)协助完成债券融资服务的备案发行、承销(或协助发 行)、受托管理、担保、评级、会计、律师、认证、评估等合同协议。
(六)债券发行完成的证明材料(发行结果(产品成立)公告或资金到账证明等)。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 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 “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 “金融机构 和中介机构提供债务性融资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 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 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征求意见: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六)对外公示: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负责 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 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一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 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