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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龙华区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债务性融资奖励类

发布时间:2023-04-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受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协助企业完成本措施上述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备案发行机构、承销商(或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受托管理人等。
(二)2021年7月23日(含)后,已完成资产证券化、其他债务性融资服务工作,在债券成功发行后,一年内可提交申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单笔债券融资涉及多家机构的,可以由机构共同协商由一家机构统一申报或单独申报。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注:资助区间为2021年7月23日政策生效后至本次受理时间截止日)

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债务性融资”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每家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家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债务性融资奖励类申请书
3、营业执照(若无营业执照,提供有关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4、债券融资发行文件(募集说明书或定向发行说明文件)
5、协助完成债券融资服务的备案发行、承销(或协助发行)、受托管理、担保、评级、会计、律师、认证、评估等合同协议
6、债券发行完成的证明材料(发行结果(产品成立)公告或资金到账证明等)
受理时间
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 深龙华金融规〔2021〕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