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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05-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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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
三、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其他金融组织)
四、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金融类协会及研究机构)
五、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重大影响、特殊贡献金融企业)
六、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类操作指引
七、金融企业增资奖励类操作指引
八、金融企业发展奖励类操作指引
九、金融活动资助类操作指引
十、金融创新奖励类操作指引
十一、发债融资资助类操作指引
十二、股权融资奖励类操作指引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贷款贴息)
十四、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融资担保)
十五、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融资租赁)
十六、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贷款保证保险)
十七、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出口信用保险)
十八、金融科技奖励类操作指引
十九、绿色金融奖励类操作指引
二十、供应链金融奖励类操作指引
二十一、融资租赁奖励类操作指引
二十二、科技金融支持类操作指引
二十三、金融人才奖励类操作指引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 一)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总部
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 1 亿元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以上至 10 亿 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的一 次性落户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 2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 励;超过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
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给 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 的分行给予 8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
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3.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
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 构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 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 8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 部的专业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进行奖励。
资助标准: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 记或迁入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若持有需提供)。
(六)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若持有 需提供)。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需提供其总部出具的相应分支机构(仅限一家)证明。
(七)申请与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挂钩奖励的需提供提交申请材料日前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 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六)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十年内注册地、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 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 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 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名词解释:
本指引“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 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 保险组织、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评级公司等经营性 金融企业, 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指引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 融资产投资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
本指引 “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是指持牌专营机构, 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 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 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 公司、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1.地方金融组织
对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
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 集资金达 3 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扣 除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 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不超过 1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若股权投资企业的管 理企业注册登记地不在龙华区,但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年度 为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或投中股权投资前 50 名的,则上述奖励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
资助标准: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迁入龙华区;税务关系在龙 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申请第一项奖励的地方金融组织需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
(三)申请第二项奖励股权投资企业需满足:1.股权投资企 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应在龙华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或投中股权投资前 50 名的除外; 2.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 3 亿元以上。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若持有需提供)。
(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若持有需提供)。
(七)申请与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募集规模挂钩奖励的需提供提交申请材料日前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
(八)股权投资企业还需提供: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 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2. 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注册地不在龙华区的,需提供其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或投中股权投资前 50 名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 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项目存疑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五年(地方金融组织)、十年(股权投资企业)内注 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 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 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名词解释:
本指引“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监督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本指引“股权投资企业”专指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是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或创 业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本指引“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专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 投资管理企业,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 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本指引 “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名”指年度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第三单元创业投资篇、第四单元私募股权投资篇前 20 名(网址:https://www.pedata.cn/)
本指引 “投中前 50 名”指投中年度榜单内中国最佳创业投 资机构 TOP100、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TOP100榜单中的前 50 名(网址:https://www.chinaventure.com.cn/)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其他金融组织)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三)其他金融组织
1.金融控股公司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 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 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企业集团,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资助标准:
( 一)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迁入龙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申请第一项奖励的金融控股公司,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三)申请第二项的企业集团,需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且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 申请第一项奖励的金融控股公司还需提供:
1.金融控股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提交申请材料日前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第二项资助的企业集团还需提供:市地方金融监 管部门认可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企业集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参照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办理流程。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五年内注册地、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 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 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 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名词解释:
本指引“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 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 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金融类协会及研究机构)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四)金融类协会及研究机构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组 织或研究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省、市金 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省、市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鼓励在龙华区成立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对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查同意成立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资助标准: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迁入龙华区;税务关系在龙 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金融类协会及研究机构经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成立。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金融类协会及研究机构成立时的过程文件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 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六)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五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 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 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 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重大影响、特殊贡献金融企业)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五)重大影响、特殊贡献金融企业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在金融领域有特殊贡献的相关 金融类企业,如征信公司、评级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第三 方保险销售服务平台等机构,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的 100%给予配套奖励,若已获本措施奖励,则补齐与市奖励的差额。
资助标准: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迁入龙华区、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深圳市奖励,并在收 到奖励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若持有需提供)。
(六)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若持有需提供)。
(七)已获得深圳市奖励的证明材料及收到奖励的银行流水复印件。
(八)具有重大影响或特殊贡献的报告(不超过 2000 字)。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 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项目存疑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五年内注册地、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 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 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 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四条 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持 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 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3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均分三年 给予支持,累计最高 3000 万元,所购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二)对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 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落户后 3 年内,每年按商业办公楼宇 40 元/月/平方米、工业园 10 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 高 500 万元的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三)对实缴注册资本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入  驻市金融重点楼宇的,按市租金支持金额的 100%给予配套支持。 单个机构当年同时符合本款和本条第二款时,按 “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资助标准:
( 一) “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申请购置用房资助的,均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 3000 万元。 申请租赁用房资助的,累计最高资助 36 个月,每年最高 500 万元,且市、 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申请第一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购置时间以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上较晚时间为准),且在购置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2.购置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且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 申请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年度申请上年度的租金资助,符合条件后一年内提出资 助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符合条件以落 户和签订租赁合同较晚时间为准(双方签订时间不一致的,以较晚时间为准)。
2.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且不得对外转租。
(四)申请第三款的,除满足条件( 一)和条件(三),还需满足:
1.入驻市金融重点楼宇。
2.在收到市级租金支持资金后的一年内提出,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本条所称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龙华区政 策性产业用房。已享受区产业用房优惠政策的,不可申请本条租赁办公用房资助。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申请第二款的还需提供符合《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 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第三条申报条件的相关资质证 明材料;申请第三款的还需提供实缴注册资本符合《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第三条申报条件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六)申请第一款的除了提供上述( 一)至(四),还需补充提供:
1.不动产产权证明材料和买卖合同复印件。
2.购房发票、银行流水复印件。
(七)申请第二款的除了提供上述( 一)至(五),还需补充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2.业主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租 赁)合同、 “两规”或 “ 三规”处理决定书、法定图则等载明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租赁费发票、银行流水复印件。
(八)申请第三款的除了提供上述( 一)至(五)、(七),还需补充提供:
1.市级资助公示材料复印件。
2.市级资助银行流水复印件。
(九)分期申报资助的,参照上次提交材料,并提供上次获得资助的银行流水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九)年度复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在受理 下一年度项目时,针对分年度拨付项目对申报主体开展复核,复核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并参照相关办理流程办理。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十年(购置办公用房)、五年(租赁办公用房)内注册地、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 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 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 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金融企业增资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五条 金融企业增资奖励
( 一)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 本增加 5 亿元以上至 10 亿元、10 亿元以上至 20 亿元、20 亿元 以上至 30 亿元、30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增资奖励。
( 二)对在龙华区注册满 2 年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 管的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增加 1 亿元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 以上至 10 亿元、10 亿元以上至 20 亿元、20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增资奖励。
(三)同一金融企业每年仅可申请一笔增资奖励。
资助标准:
“金融企业增资”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发生增资行为且增资金额符合条件。

(三)地方金融组织需在龙华区注册成立满两年(至项目申报通知中载明的受理截止日满两年)。
(四)同一金融企业每年发生多次增资的,只能选择其中一次申请奖励。
(五)在符合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企业增资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若持有需提供)。
(六)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若持有需提供)。
(七)增资后的验资报告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包括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信息)。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金融企业增资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六)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五年内注册地、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 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 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 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金融企业发展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六条 金融企业发展壮大奖励
( 一)对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 元的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龙华综合 贡献的 2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 200 万元。此奖励可用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团队激励,及企业经营发展。
( 二)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股权 投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龙华综合贡献的 30%给予其股权投资 管理企业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该奖励与前述第三条第二款(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资助标准:
“金融企业发展”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申请第一款的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除外)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申请第二款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 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股权投资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 入(含投资收益)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 1 亿元以上。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发展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 申请第一款的还需提供:
1.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及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若持有需提供)。
2.金融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 申请第二款的还需提供:
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2.股权投资项目清单。
3.股权投资企业近两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金融企业发展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家评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委托专家对企业综合贡献情况进行评审。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五年内注册地、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 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 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 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金融活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七条 金融论坛、活动、研究支持
( 一)对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 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在龙华区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峰会, 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 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二)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在龙华区举办冠名龙 华的人才培训、高端研讨会、峰会、国际交流会等金融行业专项 活动,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 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为龙华区举办冠名龙 华的金融招商和推介活动,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 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 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对研究机构为龙华区开展金融研究,优化金融软环境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 以上四款支持对象不受注册地在龙华区的限制。
资助标准:
“金融活动”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 一)申请第七条第一款的需满足:
1.论坛、活动举办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举办地在龙华区内。
2.论坛、活动的举办经区金融工作局备案同意且接受专项审计。
( 二)申请第七条第二款的需满足:
1.论坛、活动举办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举办地在龙华区内并冠名龙华。
2.论坛、活动的举办经区金融工作局备案同意且接受专项审计。
(三) 申请第七条第三款的需满足:
1.活动举办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冠名龙华。
2.活动的举办经区金融工作局备案同意且接受专项审计。
(四) 申请第七条第四款的需满足:
1.研究成果应有助于优化金融软环境。
2.研究成果经龙华区政府同意(申请流程:研究机构向区金 融工作局提出申请--专家评审研究成果-- 区金融工作局向区政府申报研究成果)。
(五)在论坛/活动结束日(或提交研究成果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活动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 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 申请第七条第一款的还需提供:
1.论坛、活动方案复印件。
2.参加的嘉宾、专家名单及签到表复印件。
3.能反映活动举办情况的综合报告、媒体报道、图文材料等复印件。
4.与论坛、活动相关的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 申请第七条第二、第三款的还需提供:
1.人才培训、高端研讨会、峰会、国际交流会等金融行业专项活动, 以及金融招商和推介活动的活动方案复印件。
2.参加的嘉宾、专家名单及签到表复印件。
3.方案、场地合同、各项发票及支付凭复印件。
4.能反映活动举办情况的综合报告、媒体报道、图文材料等复印件。
(六) 申请第七条第四款的还需提供:
1.主要研究成果文献复印件。
2.经龙华区政府同意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区政府会议纪要、 区领导审定同意的函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金融活动资助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申报材料并 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 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 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 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金融创新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励
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金融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资助标准:
“金融创新”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 “深圳市金融创新 奖”,在收到市级奖励资金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创新奖励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需提供)
(六)“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获奖证明及收到市奖励资金的银行流水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
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金融创新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六)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五年内注册地、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 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 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 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发债融资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九条 企业发债融资支持
( 二)对通过绿色债、创新创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融资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发债项目在龙 华区内的,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对 融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 2%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 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款和本条第一款时,按“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资助标准:
( 一) “发债融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非金融企业,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发债融资项目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且项目实施地在龙华。
(三)项目到期后已偿还本息,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 违约行为,并在到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发债融资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债券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六)债券发行的批文复印件。
(七)融资资金到账及还款银行流水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发债融资资助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 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 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 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 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 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股权融资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条 股权融资奖励支持
( 一)对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知名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如该基金 中有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需扣除其实际出资额),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对投资龙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2 年以上 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 每投资 1 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单个管理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 一) “股权融资”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获得股权融资的企业年度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 年度纳税额,且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投资龙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2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 业,每投资 1 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单个管理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 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第一款资助时间段以整年为单位,企业需按照自然年提交申请)。
(三)申请第一款的企业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知 名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 榜单 VC、PE 排名前 20 强、投中股权前 50 名)的股权投资款必 须在 2000 万元以上,且入选榜单时间和投资款到账时间为同一自然年度内。
(四)申请第三款投资龙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2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注册地均在龙华区(上一 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或投中股权投资前 50名的管理企业注册地可不在龙华区)且投资期已满 2 年(截止提交申报之日)。
(五)符合申请条件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股权融资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
(六)投资款银行流水复印件。
(七) 申请第十条第一款的还需提供:
1.完成商事股权信息登记或股份登记有关证明文件、企业股权结构图复印件。
2.投资的基金为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知名股权投资管 理企业(指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排名前 20 强、投中股权前 50 名)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证明材料。
(八) 申请第十条第三款的还需提供:
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2.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注册地不在龙华区的,需提供其 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或投中股权投资前 50名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股权融资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项目存疑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拟资 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
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企业)、五年(股权投资企业)内注册地、税 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 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 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 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 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 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第一款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 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 实施资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五)名词解释:
本指引“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是指原则上需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是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三是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本指引 “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名”是指年度中国股权投资年 度排名第三单元创业投资篇、第四单元私募股权投资篇前 20 名。
本指引 “投中前 50 名”是指投中年度榜单内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 TOP100、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TOP100榜单中的 前 50 名。


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贷款贴息)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 一)对规模以上工业及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 业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且获得银行贷款或深圳市 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 50% 的支持,工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资助标准:
( 一) “ 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工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 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 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本条资助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仅限 63-65 行业大类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292 代码互联网零售、5293 代码邮购及电 视、电话零售),且上年度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产值、营收、行业代码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的银行贷款(在龙华区没有分 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除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新增 贷款,单家企业最多申报三笔不同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 年以内的,上年度已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上年度已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可逐年申请。
(四)贷款项目不存在逾期不归还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情况。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贷款贴息)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贷款合同及发放贷款银行流水复印件。
(六)还本付息银行流水复印件;如果本息已还清,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降低融资 成本类项目(贷款贴息)”,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存疑 项目,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九)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 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 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 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 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 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融资担保)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 二)对获得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 担保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手续费 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信 用担保总额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信用担保总额 5‰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 一) “ 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申请第一项资助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申请第二项资助的融资担保机构,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 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资助时间段以整年为单位,企业需按照自然年提交申请)。
(三)申请第一项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 定属于中小微企业且从在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担保服务, 已实际支付担保手续费。
(四)单位申请第二项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为龙华区中小微 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总额需 5000 万元以上并实际已发生担保行为,收取担保费。
(五)符合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融资担保)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六) 申请第一项还需提供:
1.支付担保费的银行流水复印件。
2.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 申请第二项还需提供:
1.为龙华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信息一览表(包括企业 名称、中小微企业判定依据、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信用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期限)。
2.收到担保费的银行流水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降低融资 成本类项目(融资担保)”,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存疑 项目,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九)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企业)、五年(融资担保机构)内注册地、税 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 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 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 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 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申请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需依法在深 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融资担保特许经营许可证,并 承诺入库后,积极为龙华区企业提供服务,每年度服务区内企业 数量不少于 5 家、累计担保额度不少于 2000 万元。本指引印发 后,即可申请备案,有效期内,按年对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取消备案资格。


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融资租赁)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三)对获得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 提供的融资租赁直租服务的企业,每年项目融资总额 500 万元以 上的,按项目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 5%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资助标准:
( 一) “ 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 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从在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公司获 得融资租赁直租服务,每年项目融资总额 500 万元以上并已支付融资利息。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融资租赁)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复印件。
(六)租赁费用发票、支付租赁费用的银行流水复印件。
(七)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开具的结清证明原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降低融资 成本类项目(融资租赁)”,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
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 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 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 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 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 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五) 申请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 需依法在深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融资租赁业务许可 证,并承诺入库后,积极为龙华区企业提供服务,每年度服务区 内企业数量不少于 2 家。本指引印发后,即可申请备案,有效期 内,按年对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取消备案资格。


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贷款保证保险)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四)对获得在深圳市注册的保险机构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 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 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经 专项审计后,给予发生风险的保险金额 50%的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 一) “ 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申请第一项资助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申请第二项资助的保险机构,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申请第一项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 定属于中小微企业且从保险机构获得贷款保证保险并已实际支付贷款保证保险费。
(三)申请第二项的保险机构需为龙华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 款保证保险服务且对实际发生风险的贷款支付保险赔偿款,并经审计确认。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贷款保证保险)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保险合同复印件。
(六) 申请第一项还需提供:
1.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2.支付保险费的银行流水复印件。
3.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七) 申请第二项还需提供:
1. 已付保险赔偿款清单复印件。
2.支付保险赔偿款的银行流水复印件。
3.支付保险赔偿款对象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判定依据。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降低融资 成本类项目(贷款保证保险)”,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第二项申请条件的保险机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项目存疑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九)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企业)、五年(保险机构)内注册地、统计关 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 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 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 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降低融资成本类操作指引(出口信用保险)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五)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的企业,按市支持金 额的 80%给予支持,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 一) “ 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 一)支付保费时注册登记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 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在受理公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且实际收到支持资金。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复印件。
(六)支付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
(七)企业收到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资金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降低融资 成本类项目(出口信用保险)”,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六)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 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 主动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 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
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 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 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金融科技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二条 支持金融科技发展
( 一)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在龙华区注册或新迁 入龙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 二)对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 元的金融科技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龙华综合贡献的 20%给予奖 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300 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团队激励,及企业经营发展。
资助标准:
( 一) “金融科技”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申请第一项资助的金融科技企业,单个企业最高 300 万元; 申请第二项资助的金融科技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300万元。
(三)申请第一款租赁办公用房资助的,参照“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资助类操作指引”。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 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申请第一款的金融科技企业需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
(三)申请第二款的金融科技企业,需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科技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申请第一款的还需提供:提交申请材料日前最新一期的验资报告。
(六)申请第二款的还需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金融科技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专家评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委托专家对申请第二款的企业综合贡献情况进行评审。
(七)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九)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请第一款的常年受理, 分批审核,对申请第二款的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 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 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 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 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 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名词解释:
本指引“金融科技企业”是指: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 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或 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 30%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金融科技业务 的企业。2.由大型互联网公司控股的,运用人工智能、 区块链、 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赋能,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大型互联网公司是指市值在 150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营 业收入在 1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互联网企业。 3.为持牌金融机构 提供金融科技服务,业务模式成熟、技术水平高、连续两年主营 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 30%的科技企业(按照本项认定为金融科技企业的时 间以满足本项条件时起算)。4.其他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区块 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 推动金融业发展提质增效,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


绿色金融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三条 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 一)鼓励银行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 业部、事业部,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二)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实施,鼓励金融支持应对 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 活动,对为辖区绿色企业开展融资服务的金融企业,按照年发放绿色贷款总额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绿色金融”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 一)申请第一款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需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
( 二)申请第二款的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对象为在龙华区注册 的且获得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符合申报条件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绿色金融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 申请第一款的还需提供:
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 申请第二款的还需提供:
1.经监管部门认可,上年度为龙华区绿色企业提供绿色贷款 信息一览表(包括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日、贷款期限)
2.贷款企业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为绿色企业的公示材料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4.发放贷款的银行流水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绿色金融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项目存疑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五年内注册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 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 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 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 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名词解释:
本指引“绿色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应对气候变 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信贷产品及服务。

供应链金融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四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
( 一)鼓励辖区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 金融。对上一年度帮助上下游企业获得供应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 企业,按帮助其上下游企业获得融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二)对为龙华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 到 500 万元以上的保理机构,按融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资助标准:
( 一) “供应链金融”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 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申请第一款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以其上一 自然年度与上 下游龙华区的企业商业订单为基础申请金融机构授信,且金融机构已实际发放贷款。
(三)申请第二款的保理机构为龙华区企业年度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且金额达 500 万元以上。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符合申报条件,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供应链金融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 申请第一款的还需提供:
1.提供核心企业、银行、供应链金融平台公司之间供应链金融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
2.合作银行提供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项下融资企业明细,明 细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融资品种、融资金额、放款日期、到期日期等内容,并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章。
3.核心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系统截图和清单明细,明细应包 含融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游(多级供应商应标明 几级)或下游、注册地址、放款银行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需提供)
4.核心企业提供纸质和 excel 电子版融资企业融资发票清 单,清单中应提供 2 张其与融资企业之间用于融资申请的发票信 息,内容应包括融资企业名称、发票种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发票金额(含税)、 发票金额(不含税)、发票日期、验证码后 6 位。如银行融资审 核未要求提供发票信息,则核心企业提供该融资企业对应真实交易的发票信息。
(六) 申请第二款的还需提供:
1.保理情况明细表,内容包含融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融资金额、放款日期、到期日期等。
2.保理机构与融资企业签订的保理合同及相关银行流水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供应链金融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金融机构申 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项目存疑的,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九)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企业)、五年(保理机构)内注册地、税务关 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 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 金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 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名词解释:
本指引“供应链核心企业”是指包括上市公司、产值或营收不低于 10 亿元的企业。(产值、营收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融资租赁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对为龙华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不含同业拆借)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按年融资金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融资租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 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与龙华区企业签订融资租 赁合同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本金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不含同业拆借)。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融资租赁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融资租赁情况明细表,内容包含接受融资租赁服务企 业(即固定资产使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 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融资租赁合同本金、合同日期、固定资产出售企业名称等。
(六)融资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固定资产购买合同、发票及银行流水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融资租赁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五年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 (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 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 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科技金融支持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 一)鼓励商业银行在龙华设立科技支行,对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购买指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科技 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 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资助标准:
( 一) “科技金融”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 二)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 一)申请第一款的商业银行科技支行需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在龙华区新设立。
( 二)申请第三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三)申请第三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购买指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并实际支付保险费。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科技金融支持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申请第一款的还需提供:监管部门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科技支行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 申请第三款的还需提供: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查询网站)。
2.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印件。
3.保险费发票及对应的银行流水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科技金融支持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存疑 项目,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 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五年(科技支行)、三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内注册  地、税务关系(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关系(科技型中小企业) 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  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  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  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  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金融人才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人才专项奖励支持
( 一)对在龙华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一年以上、获得“深圳 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的金融类人才,按市奖励金额给予 50%的配套奖励,市区奖励合计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对深圳的综合贡献。
资助标准:
“金融人才”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 二)金融人才在申请企业全职工作一年以上,且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及奖励资金。
(三)在收到市级奖励资金后一年内提出,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人才奖励类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金融人才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清单原件。
(五) 申报单位为金融人才缴纳个税的纳税证明。
(六)已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证明材料及收到奖励资金的银行流水复印件。
(七)申请奖励的金融人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号清单(用于奖励发放)。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 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 二)申请人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金融业分项-金融人才奖励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 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 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 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 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 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 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 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
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