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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开展《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募集资金奖励类项目受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2-11-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募集资金奖励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
第六条募集资金奖励
对募集资金在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70%以上募集资金三年内用于龙华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一、本次资助范围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
(二)龙华区内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非房地产企业。
二、申请项目
募集资金奖励类
三、申请条件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
(二)募集资金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奖励企业为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非房地产企业。实际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三)70%以上募集资金三年内用于龙华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以项目纳统入库、退库时间为准。
(四)申报募集资金奖励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需为非房地产企业的自建生产经营所需自用的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生产线或购置生产经营所需自用的机器设备、生产线;获得资助的固定资产三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不得搬离龙华区。
(五)固定资产购置(买卖合同签订)或竣工(竣工结算)发生在2021年10月8日(含)后,且已经投入使用。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八)2021年10月8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时间
本项目常年受理,分批审核。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募集资金奖励类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若企业成立不满一年,则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住餐企业经营情况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复印件。
(六)招股说明书、发行方案及说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
(七)项目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自建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生产线的,提供固定资产建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合同、项目结算书、交易凭证单据(买卖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购置机器设备、生产线的,提供交易凭证单据(买卖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
(八)已在统计部门进行纳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资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政策咨询电话:17841018652


附件: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