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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研究成果推广使用奖励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02-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疫情,根据《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2020〕1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我区防治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深圳市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研究成果推广使用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预防诊疗设备的研发,未获得国家、省、市支持,但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我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承诺拥有项目研究成果全部或主要的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无争议。
(五)本项目不计入区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限项、限额范围。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申请深圳市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研究成果推广使用奖励,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奖励。
第四章 申报时间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项目研究成果或产品在我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推广使用的时间应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奖励申报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研究。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深圳市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研究成果推广使用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研究成果推广使用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项目研究成果、产品在龙华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情况报告;
(九)项目科研成果、产品推广使用相关证明材料;
(十)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A4 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