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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 专项扶持项目配套扶持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02-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科研机构、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根据《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2020〕1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我区防治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专项扶持项目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诊疗设备开展研发,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
(四)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半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五)承诺所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明晰无争议。
(六)本项目不计入区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限项、限额范围。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诊疗设备开展研发的科研机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经核准通过的,按照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 50 %,给予最高 800 万元、200万元、50 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申报时间
第五条 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时间应为 2020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配套扶持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研究。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专项扶持项目配套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专项扶持项目配套扶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国家、省、市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中期监理报告(如无,可不提供);
(十)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A4 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七条 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 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国家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界定范畴,牵头及参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下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由于医学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申请人在项目申请及执行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医学伦理和患者知情同意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研究的,牵头及参与单位应严格遵守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