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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就业领域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1-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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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以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深龙府规〔2024〕4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就业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及载体建设。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支出,具体范围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为重点用工和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及其他相关群体的社保补贴。
(三)岗位补贴。主要用于吸纳脱贫人口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四)吸纳就业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等吸纳补贴。
(五)家政企业相关补贴。主要用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和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等。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补贴。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和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补贴等。
(七)自主创业补贴。主要用于自主创业人员实现创业后的创业场租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相关补贴。
(八)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3个方面。
(九)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对龙岗辖区内被国家或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
(十)创业孵化补贴。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规定要求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一定金额和期限的补贴。
(十一)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支出。用于加强公共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用于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为重点服务对象,兼顾其他特殊群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包括就业专员服务、公益招聘服务、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返乡返岗交通服务、就业失业监测服务、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及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支出等;用于其他与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但与行政运行支出无关的就业费用。
(十二)其它服务类补助。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就业创业有关证明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课题研究、组织就业创业活动、建设创业导师库、建设创业项目库、创业师资培训、创业培训考核验收、技能培训教材研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支出。
(十三)依照国家、省、市、区就业创业政策调整应发放的相关补贴。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援助项目、标准按时核发各项补贴。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局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保证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区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年度预算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需求,区人力资源局汇总审核并报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核定后,由街道办事处纳入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
(二)区就业专项资金存在资金缺口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区人力资源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区就业专项资金年中调剂由街道办事处提出调剂需求,区人力资源局草拟调剂方案并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调剂。
(四)街道就业专项资金存在资金盈余的,在取得区人力资源局同意后,方可按照区财政有关规定申请回收。
(五)区人力资源局本局使用的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追加、调剂按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区就业工作年度计划等有关情况,统筹全区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分配,检查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执行情况,提高就业专项资金执行率;
(二)负责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编制;
(三)根据国家、省、市、区各级就业创业政策文件精神及操作指南,对街道办事处开展政策培训及业务指导,指导街道办事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对本单位就业专项资金开展全流程绩效管理工作;
(四)负责收集、汇总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报表,及时向相关上级部门报送我区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使用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
(五)负责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审核确认工作;
(六)根据事权划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其他必须在区级完成的补贴的办理、审核和拨付等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经费保障,并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别向区人力资源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下达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负责对区人力资源局及街道办事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根据区财政局编报部门预算工作的时间要求,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本街道资金需求情况和用款计划;按要求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月报表;
(二)负责受理、审核、汇总本辖区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补贴和奖励等就业专项资金时提供的各种书面资料,按规定程序向单位和个人发放各类补贴、奖励;
(三)强化内部监督及评价,做好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全流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编报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时设定,明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作为预算执行、监控、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设定应指向明确、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因年中上级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政策调整、上级(市级及以上)交代的重要任务等事项引起的绩效目标调整,应由各调整单位按规定提出,并报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十二条 “双监控”把控预算执行全过程。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绩效目标,按时采集绩效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保质保量达成。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深圳市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深人社发〔2024〕23号)执行,包括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指标、标准、方式、方法等内容,街道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区人力资源局形成全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并配合市人力资源部门完成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等挂钩。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业务审核及发放,区人力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及部分补贴的复核、发放,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及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公示机制。对审核通过的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区人力资源局或街道的官方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或个人不得重复享受同一类型的补贴项目,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并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对资助对象情况进行核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核发部门责令退回。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市级就业补助资金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补贴项目和标准、申报程序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因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不在本办法所列范围的,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就业领域管理办法》(深龙人规〔202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