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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3-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抢抓数字经济和直播经济发展机遇,促进我区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直播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依托区内产业空间打造规模适中、配套完善直播电商产业园,吸引直播企业入驻,对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并经我区认定为直播电商产业园区的,对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扶持,并按照每超过1平方米给予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建设扶持与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建设。对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并经我区认定为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的,对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设扶持,并按照每超过1平方米给予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建设扶持与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支持园区(基地)提升运营水平。强化直播电商产业园(基地)建设,对我区认定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单位,获得直播电商平台授权、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多家平台授权、认定的可重复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支持直播电商企业集聚发展。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向我区已认定的园区(基地)集聚,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对进驻我区已认定的园区(基地)且租赁合同期为3年及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按照租赁合同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办公房租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最早起算时间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两年。(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鼓励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申报高规格称号。对我区获得上级扶持的园区(基地)给予配套奖励。对近两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授予直播基地或园区相关称号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做大做强直播产业主体
(六)引导MCN机构集聚龙岗。鼓励MCN机构加大对区内直播活动提供视频制作、推广、变现、孵化等服务力度,对区内MCN机构,签约主播不少于10人,服务龙岗企业或品牌不少于5个,年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总额GMV(扣除退货金额)达3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区内企业自有品牌自播。对于区内企业通过自播实现年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总额GMV(扣除退货金额)达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上述奖励后,次年直播带货结算,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分别再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直播服务赋能实体企业
1.对区内企业开展以5G、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高清影像、虚拟主播、元宇宙场景打造等用于直播电商的创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投入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支持直播企业采购为开展直播业务所需的设备及服务,对实际采购费用超过20万元的直播企业,按实际购买费用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仅限申请一次。(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鼓励企业参与建设服务龙岗品牌、商旅文化、本地生活等本土资源的“圳品星选”直播中心。对区内企业委托经认定的“圳品星选”直播中心开展直播带货,对其所支付的佣金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推动建设选品示范中心。对经我区认定,能够整合服务、管理、营销等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产品的供应链(选品中心)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区内企业在直播电商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或新型产业带,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区内年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元且近3年平均增速在20%及以上的直播电商及配套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首次进入直播电商平台年度销售排行榜TOP20,给予200万元奖励。政策实施期内,若企业始终处于上述TOP20排行榜单内,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动直播赋能产业场景建设
(十一)鼓励跨境电商直播创新发展。利用龙岗跨境电商优势,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直播业务,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消费电子、珠宝、眼镜、家居等直播专区。对区内企业委托直播服务机构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所支付的佣金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营造直播电商发展氛围。支持开展直播电商论坛、专题特色直播带货等大型活动,对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联合前述直播电商平台共同举办并经备案的大型行业活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快直播电商人才培养
(十三)加快建立人才培育体系。积极支持平台企业参加我区新型学徒制培训;将电商人才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我区项目制培训项目库。每年开展不少于500人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五、附则
(十四)本措施中“圳品星选”直播中心指的是经我区认定,为龙岗区内品牌企业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的平台。
(十五)本措施中的直播电商企业是指拥有MCN机构,且以直播为主要营销方式及销售渠道,并自主拥有主播、MCN机构、销售平台、供应链等完整产业链要素的企业。
(十六)本措施中的直播服务机构(配套企业)是指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等服务的相关企业(且已开展相关业务,并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产生年度服务或业务分成收入)。
(十七)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落实措施和操作规程,明确资助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十八)本措施与我区区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
(十九)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资金资助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资金资助等情形的,责任单位有权收回资金资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本措施自2024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