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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2024年度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重点,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区内外宣传文化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
上述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
1.已完成申报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能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项目由专项资金所支持部分须在龙岗辖区开展或项目成果惠及龙岗区;
3.确定项目原则上能够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实施,建议提前与场地或项目其他合作方签署相关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
二、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从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0月13日24:00时截止。区委宣传部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文明实践活动、理论宣传宣讲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等; 
(二)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包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城区形象宣传、新闻宣传、专题宣传、对外宣传、网络宣传、舆情分析应对以及新闻舆论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等;
(三)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
(四)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主旋律题材的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等领域的创作、制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及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化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七)区内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优秀群众文化团队扶持;
(八)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项目。
以上资助范围中,影视类作品的创作生产建议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提出申请,本专项资金仅支持已纳入市、区工作重点的主旋律影视创作和生产。一般性课题研究建议向市社科基金提出申请,本专项资金仅资助纳入全区统筹的文化创新发展重大理论课题。
四、重点资助方向
1.符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龙岗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文化高地,高标准打造湾东超级文化走廊和“美好生活之城”目标,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高端文化品牌项目;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密结合龙岗文化建设及居民文化需求开展策划,注重创新、融合,在活动内容、形式、空间等方面融入创新、跨界思维,开展文化体验、文艺展演、艺术展览、精品创作等活动;
3.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赓续弘扬特区精神,依托“理论直通车”品牌推进基层宣讲,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等主题策划开展理论宣传宣讲活动;
4.体现贯彻落实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的创新创意项目和标杆项目,宣传营销推介龙岗城区形象的创新创意项目和标杆项目,讲好龙岗故事、塑造鲜明品牌、提升品质品位的宣传精品项目和国际传播项目;
5.重点传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打造形式新颖、内容丰富、互动性强、独具龙岗特色的重点文明实践品牌、青少年教育实践及彰显深圳城市文化品位的全民阅读活动。
五、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以差额资助为主,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或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费来源。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六、审批程序
本次申报审批流程包括以下程序:项目申报——项目核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预算审核——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宣传文体联席会审议——社会公示——签订《项目责任书》。
七、申报方式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具体申报方法详见《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登陆在线申报平台,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二)区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申报项目材料。对申报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将不纳入评审。
八、项目管理
(一)经审批、获得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其项目实施单位须与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责任书》,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项目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须按照《项目责任书》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整体项目,并积极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工作。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须遵循“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责任书》批准的用途、数额开支,并保留合法票据以供查验。
(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该项目实施单位须按季度填写《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季度报告书》并提交至区委宣传部;项目完结时,填写《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并与结项资料一并提交至区委宣传部。
(五)结项资料
1.项目活动影像、媒体报道、活动照片、文化产品复制件、作品说明等能够全面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2.《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3.《项目责任书》中约定的其他结项资料。
九、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用途按项目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签订《项目责任书》后,将按照拨付资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具体比例根据《项目责任书》的约定执行。
十、监督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需根据《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按期完成项目,合理开支经费,并达到承诺成果数量与质量。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需调整或延期的,应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区委宣传部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结项验收。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区委宣传部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成果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核和监督。
(三)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区委宣传部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资助项目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取消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2.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的约定有重大差异;
4.申报单位有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等情形;
5.申报单位有不配合区委宣传部监督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情形;
6.申报单位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一个申报期内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资助项目应在所有宣传物料显著位置标注“本项目由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五)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即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对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

(七)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二、申报时间
2023年9月7日—2023年10月13日24:00时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