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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8-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优质企业安置租金扶持
(一)扶持范围: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并通过租赁方式安置在龙岗区范围内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和重点企业(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样本企业)。按产权调换已给予安置过渡费补偿的,不纳入扶持范围。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扶持方式为事后补助。搬迁满15个月后可按要求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补贴,补贴起算时间在完全搬离原址3个月后且不含免租期。
按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上限不超过原自用面积(不含宿舍等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每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8万元,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城市更新、土地整备项目以区更新整备部门的信息为准;新租赁自用面积主要参考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原自用面积及完全搬离原址时间由相应街道予以确认。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项目单位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须真实可靠。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项目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应符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专项申报条件,专项申报条件在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明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街道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项目单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地点、是否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的审查。
第十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二条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