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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关于促进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5-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抢抓数字经济和直播经济发展机遇,促进我区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直播产业集聚
(一)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对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并经龙岗区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认定为直播电商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设扶持,并按照每超过1平方米给予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建设扶持与奖励金额总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建设。对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并经龙岗区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认定为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设扶持,并按照每超过1平方米给予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建设扶持与奖励金额总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支持园区(基地)提升运营水平。对上述园区(基地)的运营单位获得抖音平台授权、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其他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授权、认定的园区(基地)运营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多家平台授权、认定的可重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向园区(基地)集聚。对进驻上述园区(基地)且租赁合同期为3年及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按照租赁合同实际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办公房租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最早起算时间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两年。(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对获得上级扶持的园区(基地)给予配套奖励。对近两年内获得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直播产业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商直播基地”的园区(基地),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做大做强直播产业主体
(六)引导MCN机构集聚龙岗。对在龙岗区注册且设立实际运营中心的MCN机构,签约主播不少于10人,服务企业或品牌不少于5个,年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总额GMV(扣除退货金额)达3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区内企业自有品牌自播。对于区内企业通过自播实现年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总额GMV(扣除退货金额,纳税在龙岗区)达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上述奖励后,次年直播带货结算,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分别再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直播服务赋能实体企业。
1.支持直播企业向区内企业采购为开展直播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及服务,对实际采购费用超过20万元的直播企业,按实际购买费用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仅限申请一次。(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鼓励企业参与建设服务龙岗品牌、商旅文化等本土资源的“岗货”直播中心。对区内企业委托经认定的“岗货”直播中心开展直播带货,对其所支付的佣金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推动建设选品示范中心。对经龙岗区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认定,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服务、管理、营销全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产品的供应链(选品中心)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区内企业在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或新型产业带,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在龙岗区注册经营的年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元且近3年平均增速在20%及以上的直播电商及配套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首次进入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年度销售排行榜TOP20,给予200万元奖励。政策实施期内,若企业始终处于上述TOP20排行榜单内,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动直播赋能产业场景建设
(十一)鼓励跨境电商直播创新发展。利用龙岗跨境电商优势,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直播业务,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消费电子、珠宝、眼镜、家居等直播专区。对区内企业委托直播服务机构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所支付的佣金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营造直播电商发展氛围。支持专业带货主播开展经备案的“直播+文旅”“直播+商贸”“直播+夜经济”“网红探店”“美食直播”等各类直播商业活动,主播全网粉丝量100万-300万(不含)、参与商家不少于20家的按照每场活动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主播全网粉丝量300万-500万(不含)、参与商家不少于35家的按照每场活动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主播全网粉丝量500万及以上、参与商家不少于50家的按照每场活动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联合前述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共同举办并经备案的大型行业活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三)给予企业流量扶持。进一步激发企业开展直播电商业务,提升直播带货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对龙岗区从事直播电商的相关企业,在开展服务本地经济、提升本地产品销量和品牌影响力等官方认定的直播活动时,给予流量扶持。每年投入1000万元为相关企业购买直播流量,每家企业上限不超过10万元/年。(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融媒集团)
四、加快直播电商人才培养
(十四)加快建立人才培育体系。将电商人才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我区项目制培训项目库。实施直播人才“孵化器”计划,采用培训机构、职业院校、MCN机构共建模式,打造直播人才培养孵化基地,实行靶向补贴政策,学员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在我区开展直播业务的企业就业并工作3个月以上的,发放学费补贴4000元,同时给予孵化基地一定补贴,按认定的培养人才数量以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融媒集团)
五、附则
(一)本措施中的MCN机构又称网红孵化机构,其为一种多频道的网络产品形态,与PGC也就是专业内容生产相互结合,通过资本的力量来进行内容的呈现,帮助提高视频质量,帮助网络红人获取更多的流量以及关注度,获取更为庞大的粉丝群体,以此来实行流量变现,从而达到盈利。
(二)本措施中的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是指淘宝直播/点淘、抖音、快手、京东、小红书、微信视频号、蘑菇街、多多直播、唯品会、苏宁直播等。
(三)本措施中“岗货”直播中心指的是经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认定,为龙岗区内品牌企业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的平台。
(四)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落实措施和操作规程,明确资助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五)本措施与我区区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同一申报主体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六)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资金资助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资金资助等情形的,责任有关单位有权收回资金资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存在上述情况的相关单位,取消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资格。
(七)本措施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