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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符合《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支持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产业发展,由我区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应突出政策导向、避免过于分散,实行年度资金总额控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二)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五)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其他部门(个人)职责: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依法确定的机构等,按约履责,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划、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职责,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鼓励文体产业园区、文体产业楼宇、文体产业专业类空间建设,支持兴建文化体育类场馆,推动文体产业聚集发展;
(二)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原创研发水平,推动产业配套体系建设;
(三)鼓励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支持影视动漫、游戏电竞、网络视听、创意设计等业态发展;
(四)鼓励参加文体旅游相关展会,进行市场拓展;
(五)鼓励举办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和特色旅游文化活动;
(六)支持引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重大文化品牌活动,推动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发展;
(七)支持建设职业体育俱乐部,鼓励俱乐部参加职业联赛;
(八)支持旅游业发展,鼓励企业评星、增星、评A、创A,积极参与行业评比,鼓励酒店企业规模发展;
(九)文体旅游相关人才引进培养。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对龙岗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文体旅游人才,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的支持方式主要为事后扶持,即申请扶持对象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或获得相应奖励,或达到相应扶持标准,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对其投入资金、工作绩效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的财政资金扶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子项及分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初预算下达时达到可执行状态。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对当年难以支出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根据区财政部门工作安排予以统筹调配;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
第十四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对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依照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按要求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第十六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四)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另需书面承诺:不存在违反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在专项资金申报前一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未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未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不予扶持:
(一)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扶持的,符合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申报单位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
(三)申报项目在意识形态、文化安全、价值导向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未在规定的合理时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经过初审后,专项资金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审核:
(一)核准制,是指扶持标准、依据明确,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的审核制度;
(二)评审制,是指扶持项目需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核定扶持额度的审核制度。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审核,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党组会议、领导班子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及区公共文化服务和产业促进中心主任办公会,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并按以下方式与流程对扶持项目予以办理。
(一)核准制项目:受理→审核→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二)评审制项目:
30万元(含)以下:受理→审核→现场调研(或情况说明)、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30万元-500万元(含)以下:受理→审核→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集体研究决策→拨付资金;
500万元以上:受理→审核→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集体研究决策→分管区领导签批→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预算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财政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在我区审核信息共享系统投入使用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确定拟扶持名单后,应向存在类似扶持政策的其他资金主管部门发函征求意见,以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扶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尽职尽责认真核对,并及时复函告知核对结果,如未尽到相关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受扶持单位(个人)应按要求配合区审计、财政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相关事项需按规定及时在龙岗政府在线及相关平台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如存在重复申报、虚假申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以及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在收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全部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申报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