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开展2024年度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光人规〔2022〕1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二)申报材料。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区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1.《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3.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4.《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附件3)所列评审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于5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核评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6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评审。
区人力资源局于7月1日前根据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审定意见。
(三)认定公布。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2024年3月26日
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
(相关佐证材料截至2024年3月31日)
序号 |
评审项目 |
具体内容 |
评审标准 |
分值 |
得分 |
1 |
基地硬件设施 (11分) |
产权清晰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且入驻创业实体可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
1.产权清晰明确得1分; 2.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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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地剩余使用(租用)时间不早于2027年3月31日,使用期内用途未变更或变相改用 |
1.基地剩余使用时间符合条件得1分; 2.使用期内用途未变更或变相改用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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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保障 |
创业孵化场地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不得分;1000(含)-2000平方米得2分;2000平方米以上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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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为孵化对象提供公共设备、公共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
1.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得1分; 2.具备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仓储物流、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消防等公共服务功能区其中4项以上得1分; 3.提供水、电、公共通讯、网络、空调、打印设备、绿植等基础设施其中4项以上得1分; 4.多媒体实训室、公共实验室等特色功能区,具备其中一项得1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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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地运营管理 (14分) |
基地运营机构资质良好,有完备的基地运营主体治理机构 |
1.基地运营机构资质良好得0.5分; 2.基地运营主体治理机构完备得0.5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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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
财务管理、入孵和毕业、项目考核评价、服务管理、物业与安全管理等5项制度具备相关书面制度文件。每具备一项得1分,共计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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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
(相关佐证材料截至2024年3月31日)
序号 |
评审项目 |
具体内容 |
评审标准 |
分值 |
得分 |
7 |
基地运营管理 (14分) |
基地定位清晰,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 |
1.绩效目标设置清晰,具有细化、量化指标得1分; 2.有完成目标值所制定的相应实施方案或采取的相关措施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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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拥有专职优质的服务管理团队,有2名以上人员专职从事创业服务 |
1.专职服务管理人员满3人得1分,人数为4人及以上得2分; 2.其中有2人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得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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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具有完善的服务项目、流程、收费标准等 |
1.服务项目完善和流程清晰明确得1分; 2.收费标准合理明确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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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服务能力 (30分) |
与在孵化实体签订入孵协议并严格按协议约定执行 |
1.与在孵实体均签订入孵协议得2分; 2.按协议提供服务得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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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供商事业务 |
提供商事登记、税务、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风险考核等6项服务,每满足一项得1分,最高得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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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引入各类优质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
引入专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机构,每个机构得1分,最高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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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宣传创业扶持政策 |
近一年举办创业政策宣传活动,每举办一场得1分,最高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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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拥有至少1名有实践经验的创业导师并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服务 |
近一年服务次数为5次(含)-10次得2分;服务次数为10次(含)-20次得3分;服务次数为20(含)次以上得4分;没有创业导师或服务次数少于5次不得分。为一个服务对象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视为开展1次服务。 |
4 |
|
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
(相关佐证材料截至2024年3月31日)
序号 |
评审项目 |
具体内容 |
评审标准 |
分值 |
得分 |
15 |
服务能力 (30分) |
开展创业交流、培训等活动 |
举办创业沙龙、讲堂、项目路演、项目展示、创业培训等创业相关活动(政策宣传活动除外)。近一年组织开展3次创业相关活动得2分,每增加1次再加0.5分,最高得4分,少于3次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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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孵化对象的投诉处理 |
1.有投诉渠道与投诉相关处理办法,得1分; 2.针对投诉进行整改并达标,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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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孵化效果 (26分) |
3个月以上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
在孵企业数量20(含)个以上得5分;10(含)-20个得3分;不足10个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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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孵企业入驻率不低于60% |
在孵企业入驻率超过90%(含)得4分,80(含)-90%得3分,70(含)-80%得2分, 60(含)-70%得1分,不足60%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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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协助创业政策咨询、指导、申报等,创业实体成功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或创业担保贷款 |
每个成功申领创业补贴或创业担保贷款的实体得1分,最高得7分,同一实体申领多项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的不重复计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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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孵创业实体数量 |
每个在孵创业实体得1分,最高得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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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协助在孵创业实体获得投融资 |
每个获得投融资的在孵创业实体得2分,最高得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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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社会贡献 (19分) |
基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政府部门授予的社会荣誉数量 |
基地被人社部门、其他政府部门认定为国家级创业载体得4分,认定为省级创业载体得3分,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得2分,认定为区级创业载体得1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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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
(相关佐证材料截至2024年3月31日)
序号 |
评审项目 |
具体内容 |
评审标准 |
分值 |
得分 |
23 |
社会贡献 (19分) |
入孵实体在国家、省、市、区级创业大赛中获奖情况 |
每获1个奖项得1分,最高得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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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带动就业人数 |
2024年3月,在孵企业带动就业人数达30人及以上得3分,每增加10人得1分,不足30人不得分,最高得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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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招用就业重点群体人数 |
近一年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脱贫人员、残疾人、及矫正对象等重点群体就业人数达3人以上得3分;每增加1人得1分,不足3人不得分;最高得6分。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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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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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在孵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使用面积之和/基地可支配使用面积。基地可支配使用面积不包括基地内的公共区域面积。
2024年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清单
(不局限,仅供参考)
注:相关佐证材料截至2024年3月31日。
一、基地硬件设施证明材料
(一)孵化场地硬件设施,包括:
1.产权证明,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供相关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
2.场地功能规划平面示意图及公共功能区面积相关佐证材料;
3.其他相关材料。
(二)至少1家入驻的创业实体的房屋租赁凭证及对应的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基地运营管理证明材料
(一)运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日常管理制度文件,包括财务管理、入孵和毕业、项目考核评价、服务管理、物业与安全管理等书面制度文件。
(三)关于基地定位、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等的相关材料。
(四)专职服务管理团队,包括:管理团队、服务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人员的名单、学历证书复印件、社保明细、创业相关从业资质证明等。
(五)基地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相关文件、方案、协议等相关材料。
三、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一)基地与入驻实体签订的完整的入孵协议、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以及按协议提供服务的佐证材料。
(二)提供商事登记、税务、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风险考核等商事业务的收费标准、服务台账、文件等材料。
(三)引入各类优质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1.引入外部服务机构总体情况和开展服务情况台账;
2.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等。
(四)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包括:每场活动的活动通知、签到表、活动照片、报道及相关截图等。
(五)创业导师提供服务,包括:
1.创业导师资质证明;
2.创业导师聘书或与创业导师签订的创业服务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
3.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创业导师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服务台账、照片、报道等材料。
(六)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基地开展创业相关活动(政策宣传活动除外),包括每场活动的活动通知、签到表、活动照片、报道及相关截图等。
(七)关于投诉渠道与投诉相关处理办法的文件、通知等,针对投诉整改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孵化效果证明材料
(一)入驻3个月以上的孵化实体清单,基地与孵化实体签订3个月以上的入孵协议、租赁合同等。与第三点第(一)项存在重复的,可不重复提供。
(二)在孵企业入驻率,包括入驻企业使用面积清单,完整的入孵协议、租赁合同(与上述重复的可不提供)、基地可支配使用面积相关材料。
(三)孵化实体成功申领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清单(含企业名称、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申请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名称等信息),报基地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
(四)在孵创业实体拥有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五)在孵创业实体的项目投融资协议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社会贡献证明材料
(一)基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部门授予的创业载体认定类荣誉文件、公示、牌匾、照片等相关材料。
(二)入孵实体在国家、省、市、区级创业大赛中获奖文件、公示、证书、照片等相关材料。
(三)2024年3月,在孵企业带动就业的社保清单等相关材料。
(四)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脱贫人员、残疾人及矫正对象等重点群体就业人员花名册(需包含受雇企业名称、姓名、身份证号、人员类别)、劳动合同、社保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补充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信网查询结果,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指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的24个月内。残疾人补充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