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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4-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区旅游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光明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并从事旅游及相关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市场主体、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给予等级评定支持
第三条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奖励。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对获评为市级以上“绿色饭店/酒店”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享受《光明区促进商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品牌酒店建设支持”的星级旅游饭店不可申请本条奖励。
第四条 旅游民宿评定奖励。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旅游民宿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条 、奖励。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国家5A、4A、3A旅游景区评定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对于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评国家、省、市工业旅游示范点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六条 旅行社称号评定奖励。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5A、4A旅行社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旅行社获得升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三章 鼓励特色旅游开发
第七条 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支持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含光明元素的旅游商品,对参加光明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光明礼”评选活动,并入选“光明礼”产品的,给予获评企业5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销售的含光明元素的旅游商品,经认定,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特色旅游线路开发。支持旅游企业围绕光明区特色旅游资源进行生态旅游、科普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等特色旅游线路开发,对于设计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区范围内,年接待量达2000人次及以上的旅游线路的单位,根据运营效果和市场满意度等,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旅游企业围绕光明区特色旅游资源进行生态研学、科普研学等特色研学线路开发,对于设计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区范围内,年接待量达500人次及以上的研学线路的单位,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鼓励香港、澳门旅游相关企业开发光明特色精品旅游线路,对组织香港、澳门游客来光明旅游消费的企业,经评审认定,按组织人次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特色旅游活动举办。对事前申报备案认可的特色文化旅游活动,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旅游资源宣传推广。支持旅游企业利用线上(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等知名网络平台)渠道、线下高铁、地铁、机场等区域投放广告,积极宣传光明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经认定,按审计认定广告支出的50%给予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景区改造升级
第十一条 支持景区改造升级。对为提升旅游体验质量进行景区旅游设备升级改造、智慧化改造的企业,根据提升内容、效果等,经评审认定,按审计认定支出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五章 促进特色文化街区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特色文化街区创建。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认定为市级或区级“特色文化街区”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于复评考核认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街区,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评国家、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四条 培育特色文旅业态。对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非遗、文创等项目工作室(空间),按审计认定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多支持三年。
第十五条 鼓励知名品牌入驻。对新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面积达100㎡以上的,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特色文化街区宣传推介。对举办经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有利于扩大街区知名度、促进文旅消费、夜间经济发展等大型文化旅游类活动及论坛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措施第九条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特色文化街区招商运营。街区每引进1处国内外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引进1处符合街区定位的业态,经评审后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光明区旅游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最多”“最高”“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涉及的租金补贴,租用场地双方具有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情形的,不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申请街区招商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条件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涉及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
对在《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深光府规〔2021〕7号)失效之日(2024年5月7日)起,至本措施生效前发生的项目,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措施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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