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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进一步优化我区旅游产业发展环境,推动光明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辖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旅游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社会组织。
第二章 给予等级评定支持
第三条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奖励。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条 旅游民宿评定奖励。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旅游民宿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条 旅游景区(点)评定奖励。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国家3A、4A、5A景区(点)评定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对于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点或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评国家、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六条 旅行社称号评定奖励。对总部设在光明区,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旅行社获得升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三章 鼓励特色旅游开发
第七条 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支持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含光明区元素的旅游商品,对参加光明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光明礼”评选活动,并入选“光明礼”产品的,给予获评企业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特色旅游线路开发。支持旅游企业围绕光明区特色旅游资源进行旅游线路开发,对于设计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区范围内,年接待量达2000人次及以上的旅游线路的单位,根据运营效果和市场满意度等,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旅游企业围绕光明区特色旅游资源进行研学线路开发,对于设计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区范围内,年接待量达500人次及以上的研学线路的单位,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特色旅游活动举办。对事前申报备案认可的特色文化旅游活动按其每次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旅游资源宣传推广。支持旅游企业利用线上(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等知名视频平台)渠道、线下高铁、地铁、机场等区域投放广告,积极宣传光明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景区改造升级
第十一条 支持景区改造升级。对为提升旅游体验质量进行景区旅游设备升级改造、智慧化改造的企业,根据提升内容、效果等,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最高100万元资助的资金扶持。
第五章 促进特色文化街区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特色文化街区创建。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认定为“特色文化街区”的运营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复评考核认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街区,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主体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培育特色文旅业态。
1.租金补贴。对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非遗、文创等项目工作室(空间),按实际租赁合同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多支持三年。
2.装修补贴。对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非遗、文创等项目工作室(空间),实际经营面积在100㎡(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分三次逐年拨付,若项目中途退出,则终止拨付。
第十四条 鼓励知名品牌入驻。对新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面积达100㎡以上的,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特色文化街区宣传推介。对举办经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有利于扩大街区知名度、促进文旅消费、夜间经济发展等大型文化旅游类活动及论坛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措施第九条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特色文化街区招商运营。街区每引进1处国内外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引进1处符合街区定位的业态,经评审后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八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