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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3年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22〕9 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引资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支持对象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
支持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四上”企业落户。
(二)支持范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在我区落户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纳统且达到相应条件的企业申请落户资助。(注:落户资助是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落户资助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取得产业用地的企业不得申报落户资助)。
(三)支持标准
1.支持头部企业落户:“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在辖区设立的全球总部企业,给予5000万元奖励。“世界500强”在辖区设立的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2000万元奖励。“中国 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在辖区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0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2.支持骨干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3.支持中坚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给予350万元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光明区的企业,给予3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自然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4.支持“四上”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光明区正常生产经营。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企业自注册至光明区后或在光明区近三年内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四)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之中。
(五)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六) 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纳统且达到上述第二条第(三)款支持标准中的资质条件。
(七)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时没有自有产业用地且在光明区工商注册登记后两年内在光明区没有新取得自有产业用地。
四、办理流程
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发布受理通知和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通过后向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履行拨款程序。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s://qyfwmh.szgm.gov.cn/#/home)在线填报《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资助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五)迁入光明区后每个自然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工业企业提供:2021年(如有)及2022年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截图;
服务业企业提供:2021年(如有)及2022年的《财务状况表》截图。
备注:可从区、街道统计部门或企业统计员处获取。
(七)属于支持标准中相关资质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不属于则无需提供)。
(八)其他资料,如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电子材料的文件名需反映文件内容。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网,从平台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书每页盖章,其他材料每份首页盖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公章,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
六、业务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9:00至2023年10月27日(星期五)18: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初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9:00至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18:00(注:仅工作日受理,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书面材料,成功提交书面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报)。
受理地点: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5楼521室。请提前预约。
业务咨询:蓝工,电话0755-88215943。
系统技术支持:15889697176或QQ号2577372164。
七、业务受理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八、注意事项
(一)同一企业同类事项满足光明区多项政策(包括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重复使用同一发票支付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二)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商引资资助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举报。
(三)申报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情形的,或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违反书面承诺的,由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中介,一经发现,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