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光明区资助项目 >

深圳市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2024年度光明区宣传文化发展重点,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事业资金)资助对象: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即注册时间不晚于2022年9月15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接受个人申报和深圳市外主体申报。
上述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确保:
1.已完成申报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能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项目由文化事业资金所支持部分,主体活动须在光明辖区开展或项目成果惠及光明区;
3.确定项目原则上能够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实施(项目的部分活动可视具体情况跨年实施),建议提前与场地或项目其他合作方签署相关协议或达成合作意向。
二、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自即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截止。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资助范围
根据《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文化事业资金资助范围包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公共文化活动、文艺精品创作、国际文化合作与交流项目、社会科学研究、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辖区内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精品群众文化团体的扶持、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遗产的支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项目。 
2024年度项目重点资助方向:
(一)符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光明区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建设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加快打造“高质量高颜值”深圳北部文化高地要求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高端文化品牌项目;
( 二)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立足光明优秀本土文化,挖掘丰富多彩的光明文化资源,精心策划有利于提升我区文化软实力、扩大光明社会影响力,以工匠精神打磨的原创文艺精品力作;
(三)紧密结合光明文化建设及居民文化需求开展策划,注重创新、融合,在活动内容、形式、空间等方面融入创新、跨界思维,开展文化体验、文艺展演、艺术展览、精品创作等活动;
(四)宣传推介光明城区形象的创新创意项目和标杆项目,能讲好光明故事、塑造鲜明品牌、提升品质品位的宣传精品项目和国际传播项目。
四、不予支持情况
(一)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 申报时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三)申报时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五、项目资助方式
本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包括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2024年度项目以差额资助方式为主,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或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费来源。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六、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包括以下程序: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社会公示——签订项目协议书。
七、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相关材料:项目申报书、项目方案相关材料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
提交原件扫描件,无此项则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扫描件。
2.法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
如有法人委托他人进行申报或在任何环节签字确认的,都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5)
4.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承诺书(附件6)
5.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信用报告
企业可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查询下载;非企业单位可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下载。需打印国家标准版信用报告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三)根据项目所属不同类别分别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
1.文艺表演、文化赛事等重大文化活动必须报详细活动方案,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活动流程、承办机构情况、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等相关材料。
2.文艺精品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创作形式和创意构思,附作者艺术简历,文学类创作另附故事梗概,音乐类作品另附乐谱和音像小样,舞台剧作品需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3.文学及理论著作出版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书稿出版预算、计划发行对象、对本地实践或理论发展的意义以及书稿著作目录、内容介绍等内容;附件中须提交已经撰写完毕的书稿清样、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等出版证明、著作权所有者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
4.美术、书法、摄影等展览活动需提交展览详细工作方案,含活动主承办单位、活动时间、活动概况等。
5.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申请报告中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在该类研究中的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及分工。
6.申报项目涉及境外活动的,须提供与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及有审批权限的文化或外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差额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申报时需提供项目的其他收入来源说明)。
八、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申报主体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用途按项目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二)立项资助的项目在签订项目协议书及附件后,将按照拨付资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协议书的约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协议书中约定资金的拨付次数及每次拨付款额占总金额的比例数。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申报主体签署项目协议书及附件,明确项目责任人和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申报主体应按照《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及附件批准的用途、数额内开支,并保管好支出的合法票据。
(三)项目结束时,申报主体填写《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等结项资料,并在结项的30个自然日内将结项材料一并提交至资金办。
(四)结项资料
1.项目活动影像、媒体报道、活动照片、文化产品复制件、作品说明等能够全面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2.《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3.项目协议书及附件中约定的其他结项资料(资金办可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与项目实施方在项目协议书及附件中约定具体的项目成果资料)。
十、监督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需根据项目协议书及附件按期完成项目,合理开支经费,并达到承诺成果数量与质量。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需延期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
(二)资金办将按照《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和结项验收。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按资金办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成果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核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资金办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资助项目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取消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2.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项目实施内容、结项成果等与项目协议书及附件的约定有重大差异;
4.申报主体有其他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协议书及附件等情形;
5.申报主体有不配合资金办监督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情形;
6.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事项
(一)资助项目应在所有宣传物料显著位置标注“本项目由深圳市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或“深圳市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字样。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主体在一个申报期内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已获得专项资金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前,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四)资金办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