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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第三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对象
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项目范围
(一)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项目。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  
(三)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
(四)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五)深圳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六)计量保证体系确认项目。
(七)生产企业CNAS认可实验室项目。
(八)认证机构项目。  
(九)版权示范项目。
三、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4.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5.同一单位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如同时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同类事项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如发现重复申报,项目受理部门可直接取消该单位资助资格。
6.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各类别项目具体资助标准和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项目
资助标准: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给予最高50%的配套奖励。同一申请单位,年度奖励最高3笔,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50万元。
申报条件:所申请项目已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且获得资助时间为上一年。申请人需承诺愿意将所申请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
2.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
资助标准: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申报条件:在光明区注册并已连续运作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3.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项目
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广东省或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需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
4.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25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国际标准是指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重要组织名录)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标准实施后第二年进行申报。
5.深圳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资助标准及条件:主导团体标准制定,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有两家以上企业采用的,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每家社会团体当年申报的同一行业内的标准项目不超过5项,总数不超过15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标准实施后第二年进行申报。
6.计量保证体系确认项目
资助标准及条件:对上一年新获得一级、二级、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7.生产企业CNAS认可实验室项目
资助标准:对上一年新获得第一方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获得第二方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的奖励;获得第三方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属于生产企业且通过最近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8.认证机构项目
资助标准: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1)具有CNAS认可证书。
(2)认证机构批准证书上涵盖2个领域(含)以上。
(3)通过最近一年年度监督评审认可。
(4)认证机构需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运营一年以上方可提交申请。
9.版权示范项目
资助标准及条件:对上一年新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或“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材料:
(一)在线填报申请书。请企业按照申请指南准备申请材料,需上传扫描件,确保内容清晰。在提交申请后请耐心等待初审通过;若申请未通过初审被退回,请按照相关意见及时修改。提交通过线上初审后,从该系统导出带水印的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七)承诺书:年度累计获得资金资助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光明区、不改变在光明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所申报项目未重复申报,未申报光明区及其他区同类项目;企业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所申请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评审类项目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第三方审查。
(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必要说明等。
专项申报材料:
(一)申报境外知识产权纠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申请项目已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及其执行等材料,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二)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证明材料、工作站办公场地情况、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2.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及对接专业团队情况:如人员名册、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等。
3.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保障情况及使用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4.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
5.年度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法律咨询、信息检索、监测预警、争议解决、维权援助等服务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办公场地情况、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专家委员名单。
(四)申报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案被采纳的证明(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证明、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
(2)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及缴纳1年(含)以上社保证明。
(3)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
(五)申报深圳团体标准制定项目还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自我声明公开证明以及2家(含)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证明材料。社会团体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六)申报计量保证体系确认项目还需提交相关有效证书等获奖证明材料。
七)申报生产企业CNAS认可实验室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CNAS认可证书、最近一次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可登录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系统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CNAS认可申请书基本信息(可登录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系统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八)申报认证机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认证机构CNAS认可证书及其附件,认证机构批准书及其附件,最近一次年度监督评审认可文件、评审报告,机构营业场所情况、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的认证机构聘用人员名册、机构实际聘用人员名册、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年度工作报告等。
(九)申报版权示范资助项目还应提交获奖证明材料(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牌匾或批准文件)。
多个项目同时申请的,须全部通过线上受理后统一提交纸质材料。
五、申报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至2023年3月2日(星期四)18:00时止(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报。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报,但后经初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申报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2月22日(星期三)至2023年3月3日(星期五)9:00--18:00(注: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书面材料,成功提交书面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报。)
六、注意事项
本指南中提到的“上一年”均指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