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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合成生物企业认定申报指南(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2-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1〕10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合成生物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2021〕1号)。
二、光明区合成生物企业从事领域
(一)从事合成生物各细分领域技术研发的相关企业
1.基因合成组装、DNA存储与生物计算领域:从事基因编辑、基因组装和基因组合成、DNA存储与生物计算等技术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
2.生物分子、途径与线路工程领域:从事基因元件工程、基因线路工程等相关技术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
3.宿主与群落的工程化领域:从事代谢工程、微生物组工程等相关技术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
4.合成生物理论构建、建模与自动化领域:从事合成生物理论及模型构建、无细胞体系构建及合成生物自动化平台技术等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
(二)从事合成生物技术应用相关企业
1.生命健康领域:利用合成生物技术开展改造人体自身细胞、分子、信号通路,或设计细菌、病毒等人工生命体,或从头理性设计疫苗,以实现对人体生理状态的监测以及对典型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的诊疗等合成生物医学应用研究;
2.食品与农业领域:利用合成生物技术实现生产蛋白质、脂肪和组织等新型食品;开展高产、抗病、耐旱、耐涝、固氮和环保的植物原料研发等;
3.材料与能源领域:利用合成生物技术,开发生物材料、生物燃料与新型能源产品可替代产品;
4.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领域:借助合成生物学手段应对和缓解气候变化、扩大生物修复和资源循环、改善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稳健性等。
(三)合成生物产业配套领域相关企业
为合成生物技术研发及应用领域产业链提供关键技术支撑及配套服务的相关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登记地、纳税地和主要经营场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符合本指南第二部分从事领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60%;
2.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且合成生物领域的研发投入占全部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60%;
(三)上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四)拥有已授权的合成生物领域发明专利且产权明确清晰,无知识产权争议。
四、申报材料
(一)光明区合成生物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认定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全员参保人数、社保清单(不在社保清单内的成员需提供劳务关系证明)、研发人员名单(附件);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单独列项或提供明细表)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
(六)企业开发与主营业务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产品,各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需单独列项);
(七)主营业务产品技术路线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研发团队核心成员曾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或研发团队曾发表的论文专著(非必需)。
电子材料:第1项材料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在线填报,第2至9项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报时间
(一)网络填报及审核时间:长期受理;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长期受理。
业务咨询:0755-23325955。
六、办理流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线上审核——通过线上审核的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社会公示——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无异议的企业授予称号。
七、注意事项
(一)本指南所述“上一年”为上一自然年度或申报之日前365天。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黑名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2022年9月20日后的报告需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研发人员名单/uploads/allimg/230220/1-23022011493V6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