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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建筑业产业园区(专业楼宇)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7-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产业园区(专业楼宇)(以下简称:园区(专业楼宇))的申报、认定、考核等相关工作,引导和促进福田区产业园区(专业楼宇)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行业及物业服务行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结合福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专业楼宇)是指在福田区内以建筑行业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完备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建筑行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并经福田区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局)认定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专业楼宇)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为主要发展模式,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端引领、突出特色、自主创新、重点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园区(专业楼宇)的认定和指导、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园区(专业楼宇)认定

第五条  园区(专业楼宇)的行业认定应当以有利于辖区建筑行业业发展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兼顾区域平衡。

第六条  申报认定“福田区建筑业产业园区(专业楼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总体要求:园区发展方式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完整的园区(专业楼宇)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市、区建筑业发展规划。对本区建筑业及建筑装饰设计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在消防、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运营机构要求:园区有合理规范的运营机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专业楼宇)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机构为统计及税收关系在福田区,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注册地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可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服务。

(三)园区(专业楼宇)产权要求:园区(专业楼宇)物业属运营机构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5年内(含)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属运营机构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剩余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含)

(四)空间要求:园区(专业楼宇)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经营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保障,园区(专业楼宇)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0平方米能够向入驻企业(或机构)开放提供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五)入驻企业要求:园区入驻企业中,注册地位于福田区的建筑行业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建筑类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租用的办公面积不少于园区(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的60%,或承诺在认定一年内入驻符合标准的建筑行业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承租面积不少于总面积60%。

(六)租金要求:建筑业产业园区(专业楼宇)租金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90%,且不高于实际有效租金。

(七)其他要求:申报认定的园区(专业楼宇)开发建设符合市、区规定的其它要求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经国家、省、市有关建筑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业产业园区(专业楼宇),可直接认定为“福田区建筑业产业园区(专业楼宇)”。

第八条  区住房建设局可根据国家、省、市对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对园区(专业楼宇)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运营管理机构申报福田区建筑业产业园区(专业楼宇)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田区建筑业产业园区(专业楼宇)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运营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园区(专业楼宇)物业信息: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规划批文(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为非自有物业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规划批文,以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园区(专业楼宇)建设方案原件(加盖骑缝章):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效益目标、运营管理方式、租金标准(需提供租金评估报告)、企业入驻条件。

(五)园区(专业楼宇)已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清单(加盖公章)及租赁合同;已入驻且符合标准、注册地址和税收关系均在园区(专业楼宇)的企业租用办公面积少于园区(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60%的,需提交一年后入驻租赁比例达到60%的承诺书;

(六)园区(专业楼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清单(加盖公章),清单内需包含园区(专业楼宇)总体建筑面积及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相关佐证材料;

(七)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机构的上年度纳税证明、信用信息报告(加盖骑缝章);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初审。区住房建设局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不合格事项,并退回申请材料。对因提交虚假材料被退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因材料不齐等原因被退回的单位,经过补正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区住房建设局应于送达受理回执后组织建筑行业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在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认定。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应在形成评审报告后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合格原因。对因填报虚假信息被查实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因未达到基本条件,经改正后,可重新申请。对于评审合格的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将产业园区(专业楼宇)建设方案及评审报告报产业发展专责小组会审定后,评审结果将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住房建设局对反馈的信息进行收集后,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授予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管理。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坚持质量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协调指导园区(专业楼宇)建设,对园区(专业楼宇)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园区(专业楼宇)之间的交流活动,推动园区(专业楼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在园区(专业楼宇)内开展建筑业政策宣讲、金融对接等活动。

第十四条  园区(专业楼宇)运营方责任:

(一)严格按照市、区建筑业政策,开展园区(专业楼宇)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园区(专业楼宇)的发展规划和运营管理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园区的年度经营计划,并确保园区(专业楼宇)完成年度运营指标。

(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产业招商、园区(专业楼宇)建设等工作,每季度末报送园区(专业楼宇)企业数量、经营情况等。

(四)健全园区(专业楼宇)服务管理机制,包括内部人员架构、业务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结构和流程的优化调整。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主体责任,督促入驻企业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防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区住房建设局依照本办法以直接考核和委托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园区(专业楼宇)开展考核工作,考核时间为认定或考核届满一年后的30个自然日内。考核合格的园区(专业楼宇)享受区建筑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专业楼宇)发展方向和定位是否符合福田区建筑业政策法规和办法的要求。

(二)园区(专业楼宇)产业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专业楼宇)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四)园区(专业楼宇)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主要内容为建筑行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如入驻企业的营业收入、产值、纳税、所获资质和荣誉、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等。

(五)园区(专业楼宇)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建设情况。

(六)园区(专业楼宇)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综合评分。

(七)区住房建设局认为应当纳入考核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园区(专业楼宇)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区住房建设局:

(一)园区(专业楼宇)实际使用功能发生实质变更。

(二)园区(专业楼宇)所在区域规划发生调整。

(三)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四)园区(专业楼宇)主要入驻企业(机构)退出或变更。

(五)园区(专业楼宇)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更。

(六)影响园区(专业楼宇)经营的其他变更。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专业楼宇)认定条件,将撤销相应称号。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区住房建设局对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机构予以警示:

(一)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考核年度受到入驻企业有效投诉三宗以上的。

(二)未按季度及时报送园区(专业楼宇)经营情况,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区住房建设局将要求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考核年度受到入驻企业五宗(含)以上有效投诉的。

(三)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专业楼宇)提供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五)建筑业及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相关及行业协会租用的办工面积不足专业楼宇总建筑面积60%。

(六)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书面告知的。

(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未按园区(专业楼宇)的产业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要求进行运营的。

(八)在当年度连续2次被区住房建设局给予警示的。

(九)区住房建设局认定的其他需要整改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园区(专业楼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相应称号。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园区(专业楼宇)运营不符合市、区建筑业产业政策的。

(三)不服从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四)园区(专业楼宇)运营管理机构或入驻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改变园区(专业楼宇)经营范围或行业性质的。

(六)其他应该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以及对未达到相关考核标准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产业发展联审会议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