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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宗旨 
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发展更具竟争力的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打造数字经济先行示范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问资源协同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本措施的基本原则是把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数字经济等企业及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政策重点支持属于数字新基建、数字新科技、数字新智造、数字新金融、数字新文化、数字新商贸、数据要素等企业。

第三条 数字新基建支持
(一)SG创新应用支持。对福田区企事业单位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办的"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的,按照其获得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名次,单个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支持。单个企事业单位可同时申请多个获奖项目。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二)智慧能源基础设施支持。对在我区采用先进光伏技术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后,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伏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蜇给予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BIPV)最高0.3 元/千瓦时,基准常规光伏项目最高0.2元/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加),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5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我区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且直流负载I总负载:;;,10%的光储直柔项目,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第四条数字新科技支持
(一)创新栽体支持
1. 重大创新载体建设配套支持
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省、市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按照上年度获得市级主管部门支持的50%,给予分档支持,最高2000万元。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2. 区级创新载体认定支持
(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设的创新载体,经认定为区级创新载体的,按照上两年度研发经费之和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二)R&D投入支持。对已纳入福田区战新企业名录的规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且符合福田区统计局R&D报送条件,经核定上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或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5%(含)以上,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三)区块链、量子信息应用示范支持。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区块链/蜇子信息+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对上年度获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区块链/蜇子信息类应用示范项目,按其所获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四)智能机器人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鼓励智能机器人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整机+关键零部件”协同攻关机制,支持企业实施控制器、伺服系统、减速器、舵机、操作系统、本体制造等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支持资金给予5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第五条数字新智造支持
(一)智能制造工厂示范项目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全自动化生产工厂示范项目,对在福田区投资建设或升级改建的SG+智慧工厂、无人工厂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并经专项审计,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6000万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二)工业投资技改支持。对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且纳入福田区工业投资统计的,经专项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三)智能制造工厂示范项目租全支持。对在福田八卦岭等重点片区租赁厂房用于建设智能制造工厂示范项目的,经事先备案和评估,最高可按实际租金金额的60%给予租金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注:获得 产业空问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应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业厂房租金支持“与“智能制造工厂示范项目租金支持“同一年度内不可同时享受。

第六条数字新金融支持
(一)国证香蜜湖文化创意指数创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以“国证香蜜湖文化创意指数”为标的的公募基金产品,单个产品成功发行给予50万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二)供应链金融支持。鼓励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对通过广东省供应链金融试点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且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按照业务发展指标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三)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鼓励金融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开展技术创新、业务创新、模式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举办“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对评选活动给予年度最高1000万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四)产业集聚发展项目支持。鼓励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积极申报金融及金融科技等产业集聚项目,对经区政府认可的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主体年度最高800万元的产业集聚发展项目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第七条数字新文化支持
(一)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时尚文化企业及社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时尚线上交易平台、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二)数字赋能建设支持。支持文化创意类企业开展虚拟现
实、增强现实、3D引擎等数字技术创新,加速数字技术融合赋能实体经济。对企业投资建设的云大数据中心、元宇宙平台、研发中心等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建成后,按投资完成额的5%分档 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三)网络视听建设支持。支持视听、后期制作企业投资建设云大数据中心、渲染超算中心、数字制作基地、特效研发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等,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建成后,按投资完成额的5%分档 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第八条数字新商贸支持
(一)MCN机构经营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四上“企业统计库的MCN机构与头部直播平台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总计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总额分档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二)跨境电商平台支持。经备案,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根据其贡献,可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三)战略性国际贸易平台支持。经区政府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国际贸易平台,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四)商业经营环境提升支持。经备案,对辖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汽车城市展厅、商业企业,为提升经营环境、打造商圈商业氛围、业态转型升级所开展的软、硬件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五)跨境电商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配套支持。对获得市级主管部门为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市场而设置的数字化应用项目等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 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第九条 数据要素产业发展支持
(一)数据要素全生态产业园入驻配套支持。入驻企业在次年可依据上年度综合贡献或营收增蜇情况,享受实际租金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数据要素全生态产业园运营机构配套支持措施。年度
考核完成后,产业主管部门开展考核,按考核结果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后续支持,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运营支持。
(三)落户支持。新落户福田区的企业(机构),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依据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合计最高1亿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十条 数字经济活动支持
对在福田区开展峰会、论坛、展会等数字经济相关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和专项审计,根据活动规模和影响力,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二)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第十三条附则本政策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