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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2-08-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请内容
对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科技产业园区及孵化器予以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
(二)《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 号);
(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1 修订)》。
三、受理条件
(一)科技产业园区受理条件
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福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福田区发展总体规划;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有完善的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财务、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
同时,鼓励园区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专业性、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3、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达 12 个月(含)以上且园区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 12 个月(含)以上;
5、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 5 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 3 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园区入驻科技企业不少于 10 家,入驻科技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园区内;
7、园区 10%以上的入驻科技企业拥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8、园区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 3 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3 家以上,创业导师 2 名以上;
9、园区内获得投融资的入驻科技企业数量至少 1 家,
且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200 万元;
10、园区内累计毕业科技企业不少于 4 家;
11、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12、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受理条件
1、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孵化器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福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福田区发展总体规划;
2、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有完善的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财务、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
同时,鼓励孵化器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专业性、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3、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达 12 个月(含)以上且孵化器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 12 个月(含)以上;
5、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 5 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 3 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6、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且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不少于 8 家,在孵科技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内;
7、孵化器 10%以上的在孵科技企业拥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8、孵化器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 3 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3 家以上,创业导师 2 名以上;
9、孵化器内获得投融资的在孵科技企业数量至少 1 家,且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200 万元;
10、孵化器内累计毕业科技企业不少于 2 家;
11、孵化器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12、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园区(孵化器)建设规划、产业规划;
(六)园区(孵化器)已入驻(在孵)企业基本情况清单,科技企业请按照《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科技企业认定标准(暂行)》提供材料;
(七)园区(孵化器)已入驻(在孵)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入驻(在孵)企业房屋租赁合同;
(八)园区(孵化器)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地产证书;园区(孵化器)为租赁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凭证;
(九)科技企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园区(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制度,园区(孵化器)为入驻(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园区(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签署的为入驻(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
(十)入驻(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
(十一)上年度 12 月份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
(十二)自有种子资金设立相关证明材料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设立及合作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毕业科技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毕业科技企业条件详见《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1 修订)》;
(十四)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资信证明。
五、受理时间: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 年 9 月 12 日-2022 年 9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