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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博士工作室管理办法 深宝人〔2023〕46号

发布时间:2024-01-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博士工作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 年 6 月 30 日


深圳市宝安区博士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市宝安区博士工作室申报和管理工作, 根据区委《宝安区关于实施 “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区内博士工作室的申报与认定,博士工作室日常经费资助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工作室,是指依照本办法申报、经宝安区 人力资源局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培养博士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博士工作室的功能
第三条 博士工作室可招收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开展博士科技 研发工作;具有博士生导师的博士工作室可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全日制在读博士,开展博士科研工作。
第三章 博士工作室的申报、审核及管理
第四条  企业申报设立宝安区博士工作室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
(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 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符合深圳产业发展要求和布局,属于我市鼓励和优先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可穿戴设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新能源、新 材料、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等相关产业。企业连续两年研发费用 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2%,或上一年度科研费用总额不低于 300万元。企业办公面积不低于 2000 平米;
(三)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 和研究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或资料设备, 已取得 1 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四)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 高水平,具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结合研发需求,应提出理论创 新、技术先进的博士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 10 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 2 人;
(五)能为博士科研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工作室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辖区内;
(二)事业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 高水平,具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结合研发需求,应提出理论创 新、技术先进的博士科研项目。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 2 人;
(四)至少有一名博士生导师,该博导在本单位发放工资、缴纳个税和社保;
(五)能为博士科研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每年定期发布通知,受理申报博 士工作室申请,每年 12 月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 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议。具体受理期限和申报流程, 以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经审查批准设立 博士工作室的,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出具批准文件,并颁发博士工作室标牌。
第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博士工作室,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可予以撤销:
(一)设立博士工作室两年内,未招收博士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
(二)无法继续为博士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或因设立企业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工作室相关工作的。
第四章  博士工作室日常经费资助
第八条 对设立博士工作室的单位开展博士科研工作期间的 日常经费,按每名博士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由博士所在单位统一申报,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单位账户。
第九条 申请博士工作室日常经费补贴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或事业单位设立了经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评定的博士工作室;
(二) 申报补贴涉及的博士人员有科研课题;
(三) 申报补贴涉及的博士在本博士工作室全职工作满一年;
第十条 博士工作室日常经费补贴主要用于组织博士学术交 流活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国际合作等费用支出, 由博士工作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 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报单位,取消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 退还已发放的补贴,5 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补贴项目的申请,并将 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 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 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 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 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