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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统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年度和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23〕36号)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区2023年年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及时准确确定一套表调查单位,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23年9月至11月中旬。
二、审核范围
(一)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
2.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六)规模以上服务业: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七)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此类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规上单位范围的法人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
1.《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表);
3.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4.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7.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法人单位,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二)工业单位还需提供:
1.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彩色清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需有街道工作人员入镜。推荐水印相机);
2.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彩色清晰照片(需能直观、准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主要生产设备照片,不可特写设备,最好提供流水线照片);
3.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只能是发改归口工业行业的新建项目批文);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统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5.“规下升规上”企业还需提供同期分月产值(以申报之日起,上溯12个月的产值及营收)、收入数据;
6.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彩色清晰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战新产品照片需附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战新产品名称、用途、技术标准及生产工艺等),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
(三)建筑业单位还需提供:
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
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五)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
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六)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还需提供: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非单纯购置项目的立项文件(指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无立项文件的,可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施工合同和现场照片;单纯购置项目的购置合同(或付款凭证或备案文件)、设备照片。
(八)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
“主要业务活动构成说明”(按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调查单位,按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入库申报材料报送至单位经营所在地街道经科办(统计办)。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人员在核查工作中获知的企业数据,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
         
附件:
1.附件1:宝安区各街道经科办联系方式 .docx
2.附件2: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docx
3.附件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doc
4.附件4: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doc
5.附件5: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