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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23-05-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支持内容
对 2022 年第三季度单季产值较 2021 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企业增长 1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 1%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 2022 年第三季度单季产值较 2021 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企业增长 10%以上、2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 1.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 2022 年第三季度单季产值较 2021 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增长 20%以上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 1.3%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 2022 年第四季度单季产值较 2021 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企业增长 1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 1%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 2022 年第四季度单季产值较 2021 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企业增长 10%以上、2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 1.1%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 2022 年第四季度单季产值较 2021 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增长 20%以上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 1.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 2022 年上半年负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三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予以奖励: 对降幅收窄 5 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降幅收窄部分对应产值 0.6%奖励。
对 2022 年上半年负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三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对降幅收窄 10 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 0.7%奖励。
对 2022 年上半年负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三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对降幅收窄 20 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8%奖励。
对 2022 年上半年负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四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对降幅收窄 5 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降幅收窄部分对应产值 0.5%奖励。
对 2022 年上半年负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四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收窄 10 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 0.6%奖励。
对 2022 年上半年负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四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收窄 20 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7%奖励。
单个企业依据本部分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政策获得的奖励合计不超过 2000 万元,其中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政策获得的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三或第四季度单季产值增速由负转正的,正增长部分对应产值按照第一、第二条政策标准予以奖励;降幅收窄部分对应产值按照第三、第四条政策标准予以奖励。
对于全年增加值率低于 22%的企业,按照“企业全年增加值率÷22%”的折扣享受奖励。
若市里出台下半年稳增长政策,本部分政策与市级政策不叠加享受;企业申报本政策奖励的,应扣除市级金额后享受奖励。
申请条件
1.企业(集团)为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集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2年第三季度单季产值较2021年同期实现正增长;
 (2)2022年第四季度单季产值较2021年同期实现正增长;
(3)2022年上半年负增长,且第三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
(4)2022年上半年负增长,且第四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
支持强度和方式
资助标准
 1.对2022年第三季度单季产值较2021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企业增长1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增长10%以上、2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增长20%以上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3%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2021年第三季度单季无产值数据且2022年第三季度单季产值为正的企业,按照企业2022年度第三季度单季产值的1%给予奖励。
2.对2022年第四季度单季产值较2021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企业予奖励:对企业增长1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增长10%以上、20%以下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增长20%以上对应的单季产值增量部分,按照1.2%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2021年第四季度单季无产值数据且2022年第四季度单季产值为正的企业,按照企业2022年度第四季度单季产值的1%给予奖励。
3.对2022年上半年负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三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予以奖励:对降幅收窄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降幅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6%奖励;收窄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7%奖励;收窄2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8%奖励。
4.对2022年上半年负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四季度单季产值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予以奖励:对降幅收窄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降幅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5%奖励;收窄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6%奖励;收窄2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收窄部分对应产值0.7%奖励。
5.第三或第四季度增速较上半年降幅收窄的企业,第三或第四季度单季产值增速由负转正的,正增长部分对应产值按照上述第1、2条予以奖励;降幅收窄部分对应产值按照上述第3、4条予以奖励。
6.单个企业依据上述第1、2、3、4条政策获得的奖励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依据第3、4条获得的奖励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7.符合本部分政策奖励标准的企业,全年增加值率低于22%的,按照“企业全年增加值率÷22%”的折扣享受奖励。“企业增加值率”为企业(集团)的年度增加值率,计算方式为“2022年1至12月累计增加值÷2022年1至12月累计产值×100%”(相关数据以统计月报数据为准)。
8.本部分政策与市级政策不叠加享受;企业申报本部分政策奖励的,应扣除市级奖励金额后享受奖励。
9.上述第6、7、8条按照顺序依次执行。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表 (子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的产值报表 (6912)

8项目申报授权委书

9银行开户证明

10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注册地不在宝安区的企业)

受理时间
2023-6-1——202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