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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促进科技桃花源升级发展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桃花源升级发展,推动科技创新载体扩容提质,打造科技桃花源载体服务品牌,助推科技产业发展,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桃花源是指以培育、孵化和推动高科技企业发展为宗旨,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和科技服务能力,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为主要形式的科技园区。
第三条  科技桃花源按照“培育认定—服务支持—提升发展”的发展模式,实行公开公正、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认定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园区认定
第四条  认定科技桃花源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注册地和园区均在宝安区;
(二)园区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剩余租赁合同期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园区应具备一定的物理空间,并按类别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1.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应为1000平方米以上;
2.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应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可用于研发、中试或小规模生产;
3.科技产业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应为300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可用于规模化研发制造或研发总部;设置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具备办公研发基础条件的公共孵化空间,用于承接政府推介项目的临时周转,租金不超过核定市场价格的6折。
(四)建立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保障配套;
(五)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制定科学详细的科技桃花源运营管理方案;
(六)园区专职运营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备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达到2名以上;
(七)园区应设置政务服务、党群服务、企业服务等服务平台,并设立专职服务专员1名以上;
(八)园区入驻科技企业(机构)数量20家以上(含2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众创空间入驻创客团队或创客企业20家以上;
(九)承诺每年度开展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5场以上;
(十)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初审推荐。
第五条  新建成或整体改造提升的园区,承诺一年内达到上述管理人员和入驻企业(机构)条件的,可经评审认定为区科技桃花源。
第六条  区政府建设的重点园区或承接区重点项目的园区,承诺一年内达到上述管理人员和入驻企业(机构)条件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区科技桃花源。
第七条  已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的园区,经审核同意后,自动列入区科技桃花源。
第八条  鼓励园区围绕生物医药、机器人、无人机、软件等产业,积极招引同行业企业(机构)入驻,努力发挥产业集聚和规模效应,探索打造科技专业园。
第九条  认定科技桃花源应按要求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管理机构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园区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六)园区运营管理方案;
(七)专职运营管理人员名册、资格证书及在职证明等;
(八)入驻科技企业(机构)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推荐表》;
(十)承诺书(上述第五条申请单位需提供);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科技桃花源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区科技创新局征询区有关产业部门意见,并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否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以及是否被纳入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
(四)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各单位反馈意见和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情况,提出拟认定方案;
(五)区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园区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科技创新局发文认定。
第三章  园区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自主运营管理科技桃花源,除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外,一般应保持园区的完整属性。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按照辖区街道办以及应急、生态环境、水务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主体责任,保障园区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在创新平台引进、科技企业招引、科技创新服务等方面对科技桃花源进行指导和监督,引导园区不断提升品质,争创国家、省、市级园区。
第十三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做好科技部火炬统计业务系统填报以及入驻企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和报送。
第十四条  鼓励园区积极承接政务服务、党群服务、新阶联等职能,与科技服务机构、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加强合作,推进园区公共创新平台、科技金融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园区出现以下变更情形,运营管理机构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一)园区的功能、产权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更;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园区运营管理范围(面积)、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同意。
因租赁期届满、整体转包转让等原因导致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实际变更的,一般应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否则自运营单位变更之日起取消科技桃花源资格。
第四章  园区考核
第十七条  园区考核以“奖励先进、督促后进”为目标和原则,引导园区不断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和入驻企业质量。考核内容包括基础指标和贡献指标:
(一)基础指标
1.孵化器专业资格人员配置等园区运营管理团队专业化情况;
2.会议室、路演厅、公共食堂等公共配套设施落实情况;
3.园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政务、党建、新阶联等工作落实情况;
4.园区入驻企业(机构)登记备案以及数据统计报送等工作开展情况;
5.园区服务专员政策服务开展情况;
6.其他配合政府工作开展情况。
(二)贡献指标
7.园区入驻企业营业收入、纳税等经济贡献情况;
8.园区入驻企业专利、研发投入等科技研发情况;
9.园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服务等开展情况;
10.园区设立孵化基金、开展企业投融资服务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基础指标达成情况评定合格或不合格,根据贡献指标达成情况评定优秀或良好。
第十九条  科技桃花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科技桃花源: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科技桃花源认定条件;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未达到承诺条件。
第二十条  园区被取消科技桃花源资格的,园区及其入驻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房租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桃花源及其入驻单位自园区认定当年1月1日开始,可以享受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机构)是指在宝安区注册,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二)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各类科技创新团队创办或依托的企业;
(四)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或宝安区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创办或就业的企业;
(五)区级及以上各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六)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七)已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个以上的企业;
(八)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服务类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认定的众创空间纳入科技桃花源(众创空间)管理,已认定的区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分园在尊重园区运营单位自主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上述认定条件,分别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并对现状科技孵化和产业化功能予以确认和保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管理办法》(深宝科〔2020〕30号)、《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深宝科〔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