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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修改《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3-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优化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流程,经2021年3月9日区政府六届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区政府决定对《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实施细则》(深宝规〔2019〕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八条修改为: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按照《宝安区产业遴选(预选)评定指引》中企业产出能力、发展能力、研发能力、产业贡献能力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评分。《宝安区产业遴选(预选)评定指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印发。
二、将《实施细则》第九条修改为:遴选积分70分以上的项目,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项目可行性,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实施细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具体为:开辟重点优质企业遴选快速通道,对以下优质企业,不经遴选评分、专家评审意见、各单位意见等程序,直接进入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编制阶段:
(一)《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
(二)近两年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三)经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获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且估值超过10 亿元的企业,或其他股权基金投资累计5亿元以上的企业;
(五)市、区政府签订了意向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四、《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具体为:区政府受理总部项目遴选的,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申请资料,会同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总部项目遴选工作:
(一)受理企业提交的总部项目申请材料(遴选申请报告、上年度经营数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复核总部企业资质及企业上年度地方财力;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组织开展项目预选址;
(五)编制总部项目遴选方案(草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和竞买资格条件;
(六)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
(七)区司法局法制审查;
(八)报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九)按照《总部遴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十)报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
(十一)经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审定通过的,按照《总部遴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示。
五、《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重点产业项目产业监管协议中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其中,产值(营业收入)等监管指标应结合企业承诺贡献、所属产业类型、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用地功能、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等因素进行制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